FBI 利用互联网公司监视民众?怎么跟演美剧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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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 利用互联网公司监视民众?怎么跟演美剧似的……

图片:Richard Esguerra / CC BY-SA

美国国家安全局(NSA)和联邦调查局(FBI)的PRISM(棱镜)机密项目有何内幕,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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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不敢说,真内幕,我知道早卖新闻了。只能说,现在知道的,都是被曝出来的明的。当然,事件还在进行中(现在是 6 月 8 日,曝料第三天),也很不明朗。我只能说提供一些思路

看新闻的,最早出料的,是美国《华盛顿邮报》的「U.S. intelligence mining data from nine U.S. Internet companies in broad secret program」,和英国《卫报》的「NSA has direct access to tech giants' systems for user data, secret files reveal」。

基本上,这个事件的焦点问题,是关于所谓的公民自由,主要是隐私权方面。直接的起因,当然是 911 事件后,对国土安全的考虑,法律上就是《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说白了,就是开放社会应该在国土安全和公民自由上如何取舍。

以《爱国者法案》的架构,当然是要牺牲一些公民自由的,这也是后来争论的焦点。《爱国者法案》要求国内的执法部门要更多的和情报部门分享信息,也因此加强了政府收集信息的能力,主要就是通过电话和网络收集信息,对特定对像进行窃听这样的活动。比如首次允许国防卫星用于本土反恐活动的监视。

因为争议很大,在 2007 年和 2008 年,布什和国会做了交易,相继通过《保护美国法案》(Protect America Act)和《国外情报监视法案修正案》(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Amendments Act)。虽然不再允许政府在无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窃听,但是扩大了电子监控的范围。电信公司,如果选择合作,则其提供信息支持的行为会受到政府保护(liability protection),不用通过国会,也让它们可以免于可能的曝光而引发负面的反应。

PRISM 项目,是最近被曝出的一系列关于政府各种机构如何进行监控的事件中最新的一个。其它的还有司法部对合众社记者进行窃听(以了解自己的机密是如何被泄露),以及 NSA/FBI 通过电话公司获取电话记录等。

PRISM 中信息收集的官方目的,是利用美国的服务器作为世界网络流量的主要中转,从中获取大量所谓的境外恐怖份子的情报。官方的说法是,目标都是外国人,尽量避免对美国人信息的“无意”收取。

NSA(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报告中列出了同意加入的主要公司,“Collection directly from the servers of these U.S. Service Providers: Microsoft, Yahoo, Google, Facebook, PalTalk, AOL, Skype, YouTube, Apple”,和选择加入的时间表:微软是第一个,在 2007 年加入的。NSA 自称 98%的数据来自 Yahoo, Google 和 Microsoft。

理论上,我们无法知道这些公司是什么时候被接触,经过了什么样的谈判或反抗。因为,法院的秘密传票中,都有禁止公开讨论此事的条款,也就是公司无法对自己的选择和具体过程进行解释。现在,主要公司都发了声明,很多都是否认。

这么做到底算不算违法?

仅从现在公布的情况来看,是按着 FISA 规定的来的。但也说明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并不是那个清晰,有时候,政府对法律的创造性解读,是远超过当年法律的制定者所能想像的。这也是一个例子吧。

这就回到了一个老问题,就是释法权到底在谁手里,到底违不违法,是谁说了算。

表面上,美国是三权分立,法院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但是,法院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决定了它无法系统的,及时的对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只能是被动的,零星的。而对法律的主动的解释,实际是掌握在执法者手中的。

也就是,在现阶段,是否违法还是执法者自己说了算。

但很显然,这事情最后,还是会走到国会和法院去。

所以,看点很多,好戏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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