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平南县发生刑警酒后开枪射杀孕妇事件,案件后果之严重,性质之恶劣,令人发指。目前,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开枪动机尚未披露。即便如此,人们已不禁在议论,警察何以如此轻易动用枪支?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会让很多警察跟着蒙黑。因为,人们会怀疑,自己身边的警察,会不会哪天也突然拔出手枪随意射击呢?
事实上,国家一直很重视警用枪支的使用和管理。比如,早在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就出台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此后经修改,国务院又于1996年批准公安部公布了《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就这两个行政法规来说,后者比前者要详细和严格的多。但是,其中最核心的内容都是明确限制警察对包括枪支在内的武器的使用。基本原则是,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才能使用武器。
就本案来说,无论店主及其怀孕妻子是否犯罪嫌疑人,也不论开枪的犯罪嫌疑人当时是否执行公务,仅新闻中披露的情形,绝对不是法定开枪情形。因此,犯罪嫌疑人应难逃法律制裁。
至于案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饮酒的情节,也是被公安部颁布多年的“五条禁令”明令禁止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开枪行为,或许与过量饮酒有关,但这并不是减轻法律责任的法定理由,甚至属于错上加错,应加重处罚。另据新闻报道,已有当地主管领导因此案而被停职。不得不说,这已属比较严厉的处理,领导也为其失职付出了代价。
但是,这样就够了吗?不。如果只对具体人做出处罚了事,难免日后不出同样案件。我们需要认真考虑,警察何以在有严刑峻法之下,还会出现违法动枪的情形?
笔者无法确定原因一定是怎样,但本案中有几个细节,很容易被忽略,却可能是问题的关键。
一是,犯罪嫌疑人进店之前即是赤裸上身,腰间可看到配枪。此时,凭常识已能判断,犯罪嫌疑人警容不整、携枪随意。这是在场人员一眼就可以看到的事实,为什么没人报警,或直接上前制止?
二是,犯罪嫌疑人行凶之前,先是用枪抵住其他食客头部。此时,犯罪嫌疑人既没有亮明身份,也没有说明来意,凭常识判断,已属明显违法。但是,为什么没人报警,更没人直接正当防卫性质的将其制服?
三是,犯罪嫌疑人在射杀孕妇之前,先击伤了男性店主。此时,凭常识判断,不管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亮明警察身份,均已明确违法。但是,为何仍然不见有人报警,男性店主也不反抗?
在错失至少以上三个挽救机会之后,直到犯罪嫌疑人射杀孕妇,男性店主才带伤绝地反击,并将犯罪嫌疑人制服。除了犯罪嫌疑人目无法律以外,难道不觉得以上过程不符合常理吗?
我无法确定,但我想,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包括受伤人在内的群众,不敢轻易指出警察违法,更不敢对其予以举报。这种可悲的结果,以及错失挽救机会的遗憾,也许是因为群众的懦弱造成的,但更多的,可能是因为对举报报复行为的恐惧。
警察不是没人管,但对其管理,主要来自他们的行政上级。然而,上级的管理多以事先颁布规定,事后处罚责任人为主,领导们不可能随时随地去监督每名警察的一言一行。而能做到随时随地监督的,只有广大群众。
本案以及其他类似违法动枪的案件,都不同程度地暴露出群众监督的缺乏。我们所要做的,应该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人的行动和言论自由,让他们敢于行使监督权。否则,这样的悲剧还会发生,结果甚至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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