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历史:美国报纸可批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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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芝加哥市政府控告《芝加哥论坛报》 损害政府名誉,并赔偿政府损失;报社方面则坚持这不是诽谤。最终,法院最终宣判芝加哥论坛报无罪。

  《芝加哥论坛报》(Chicago Tribune)是美国重要报纸之一,在美国第三大城市芝加哥出版,创办于1847年。《芝加哥论坛报》的自我定位是:“美国最伟大的报纸”。

  1920年,《芝加哥论坛报》刊登了一名州长竞选人的演说,其中有相关内容指责芝加哥市政府财政败坏、信用破产。市政府向法院控告《芝加哥论坛报》损害了政府的名誉,使它在市政建设和发行公债中受到了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报社对市政府进行赔偿。市政府方面认为:首先,报纸的批评只能是出于善良动机,刊登的所有材料都必须真实可信。其次,市政府因为报纸的诽谤而蒙受了经济损失,有权利像企业公司一样要求报社进行损失赔偿。美国国会在1868年就批准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扩展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禁止所有的联邦、州、城市或者其他的地方政府官员或者机构干预表达的自由。在“新闻自由“的庇护下,芝加哥论坛报报社方面坚持这是言论自由而不是诽谤政府。

  这场诉讼历经3年之久,市政府和报社双方都不让步。1923年,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判决认为,报纸同公民一样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具有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同样,报纸和公民也可以批评市政公司,而不受诽谤法的约束。如果政府能控告一家报纸诽谤,那就是它也能控告一个公民诽谤。这就不仅是新闻自由问题,而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问题了。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认为,“美国政府建立在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之上”,这一基本原则是神圣不容侵犯的。法院在最终判决上宣布《芝加哥论坛报》无罪,并在判决书中写道:“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而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

  事后,有评论指出:“芝加哥市对《芝加哥论坛报》案”的判决突破了美国”公正评论“的法律原则,确立了新闻界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原则,是对“批评政府无罪“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

  参考资料:

  1、美国报纸批评政府的权利之法律规定及其实质

  2、从美国宪法体制的发展看新闻自由

  微思考: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 “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无能和腐败的政府” 的这一观点是否适用于其他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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