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写的 11:00 电影开场,结果却看了 10 分钟广告……
图片:Public Domain如何看待一些影院在电影约定的放映时间才开始放广告的现象?
一、合同法视角。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类似领域。贴片广告是变相的单方修改合同,延迟演出时间。这种情景有点类似于火车晚点、飞机延误。对于飞机延误,国内尚有赔偿标准,而对于火车晚点,《铁路法》第十条虽规定火车应正点到达,但没有说明火车晚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也就意味着只要保证旅客在规定的日期内乘车,并将旅客送到目的地,就不用承担责任,也就间接排除了火车晚点的责任承担。
五、法治的觉醒。当侵权成为一种习惯,当民众对自己的权益被恶意侵害麻木不仁,习以为常,那些侵权者就会无所顾忌,变本加厉。贴片广告的案例,恰恰证明了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希望越来越多的朋友能够正视侵权,抗击侵权,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为我们自己,也为我们这个国家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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