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新华网近日发文称,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内的信访排名、通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而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备受诟病的信访制度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信访制度始于1951年6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其本意是昭示执政党的亲民属性,并试图以这种非常规、非制度化的渠道,在提供社会救济的同时,将社会矛盾解决于萌芽状态中。
但自2005年实施信访排名、通报制度以来,因与地方党政领导升迁直接挂钩,给地方政府造成了巨大信访压力,以致于各地信访部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截访、息访,甚至雇佣“黑保安”,设置“黑监狱”……
事实上,其游移于法律体系之外,无所约束而具备相当随意性的结果裁定,注定将走向制度设计者愿望的反面。
文 | 毛剑杰叶毓蔚
耻讼:古代信访制度的思想源流
1951年开始的当代信访制度,秉承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耻讼”、“无讼”思维,古代中国人并不把诉讼当作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甚至尽可能地避免诉讼发生、以上公堂为耻。换言之,人们希望任何问题都能在进入法律程序之前就解决问题。
这一思维模式,其实是中国古老大同理想之一端:无讼、通过调解便可解决任何问题,甚至到最后连调解都不需要,因为人人平等、世界大同,已不存在任何争端和纠纷。
由此发端,中国有了源远流长的信访机制:传说尧舜时期就有“进善旌、诽谤木、敢谏之鼓”,《周礼》上更是有了“肺石听辞”、“路鼓之制”的确切记载。
所谓肺石听辞,即百姓有冤,可立于“肺石”之上,向周朝主管司法的大司寇申诉。“肺石”是红色的石头,“立于肺石”表示控告者“赤心不妄告也”。这就是后代“叩阍”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榜样。汉代已有击鼓鸣冤的事例,更往后,唐的匦院,宋的登闻鼓检院,明代的六科、通政司,都是专门接受“叩阍”案的机构。
明太祖朱元璋对此极为重视,于洪武元年(1368年)“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每天有一位监察御史值班,规定民间冤屈在地方无法申诉的,可以敲击登闻鼓,然后监察御史立即报告。
朱元璋还规定“诬告者死”,同时地方官员若是敢阻挡民众进京敲击登闻鼓喊冤,则“家族诛”。他甚至明文规定,允许百姓为了“尽除民间祸患”成百上千集体进京上访、“赴京面奏”。
信访标显“德政”,仿佛给臣民开启了一条可以“直达青天之上”的梯道,因此它在中国从古至今一直存在。
“德政”背后的两难
但它毕竟存在于国家常设制度之外、在法律之外,当它成为人们申诉冤屈的常用手段时,便会使得国家体系运转成本激增,甚至泥沙俱下真伪难辨,使之偏离其伸冤的基本功能,这正是信访制度的固有结构性缺陷之一。
清嘉庆年间,皇帝决心重振朝政,命令受理所有京控(即上京告御状),结果上诉潮水般涌来。面对诸多上控案件,嘉庆皇帝亦不免感慨道:“小民健讼刁风,固不可长,若一概禁遏,使民隐不能上达,亦恐覆盆之冤无自而伸。”
为此,他们设置了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在隋代,各类诉讼案件必须经县、郡、州、中央省部逐级上告,越过一级就算“越诉”;只有走完上述程序后,或者官员都不受理时,才可以敲登闻鼓向皇帝直诉。
唐代法律则规定:越诉就是犯罪,要笞四十;官员受理越诉,一样是犯罪。还有一种直诉方式,叫“邀车驾”,俗称拦驾告状。唐代把这视为普通的“越诉”,即便冲入皇帝仪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规定:告状者冲入皇帝仪仗,就可判绞刑。
事实上,随着京控者越来越多,明清两朝应对京控的措施也越来越严厉。
明朝晚期每一朝皇帝都会出台严控京控的新政策。比如嘉靖朝规定:告状者“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清代大体沿袭了这一严控思维。《大清律例》就明确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吴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如未经在本籍地及该上司先行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经结案,遽行来京控告者,交刑部讯明,先治以越诉之罪。”
而即便达到了上京控告的条件,“京控者”也只可敲设于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之外的“鸣冤鼓”,但不允许“邀车驾直诉”。咸丰元年,皇帝从西陵回京,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妇女们拿石头掷打兵丁。此事为首者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发配边驻防地为奴。
击鼓鸣冤
如此以来,最后只剩下少数“合法京控”被都察院受理,官员会将情节较严重向案件皇帝具奏;情节较轻的,则受理之后再转回各省总督、巡抚办理。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每年两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结的案子,并向皇帝汇报。
告御状者胜算很小
上访者胜算很小,因为他们挑战了整个官僚体系,所以官员们、包括京控案件的承办官员,对之都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厌恶:审案时,他们总要千方百计找出当事人“无理取闹”的证据,和隐藏其后教唆他们的“讼棍”,一旦“所告不实”,告状者就要受到律法惩处。
但皇帝拒绝禁止京控,一来可以凸显皇帝和朝廷的权威,二来多少对地方官有一些警戒作用,三来也给小民百姓留一线希望,使他们不致铤而走险。
其实,连这警戒作用也都极其有限,官员贪腐依旧,至多隐蔽一些;而小民受到偶发的京控胜诉案鼓励,也更多地走上京控之路,这又迫使皇帝严格控制京控胜诉率。最具讽刺意味的是,一些官员失势后遭遇不公,也走上原先被他们百般压制的“京控”之路——常常是别无选择的选择。
而京控的结局,大多是回到原。如清代乾嘉之际,对于京控案件的审理,主审者身份先由中央转向地方,再由地方督抚转向属员道府。层层“下放”后,等于是转了一个大圈又绕回了原点。这与今天信访局的信访处理方式如出一辙。既然“天下乌鸦一般黑”,又何必费时费力,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去京控呢?
下属地方官员一般都无视20天内遣送证人的期限,他们常常是先遣送一些无关的或不重要的证人,造成省里无法审理发回的京控案。
并且,京控违背了儒家“下不犯上、贱不犯贵”的逻辑,在此历史语境下,京控者往往得不到实质性的同情。而一旦对君王权力或权威有所损害,则任何冤屈都可能会被当权者的政治考量抹杀。
清代告御状者一般都被当作“刁民”,受到折磨。康乾雍三朝,任何到北京告御状者一律先收入刑部监狱。乾隆皇帝甚至发狠话:“州县乃民之父母,以子民而讦其父母,此等刁风断不可长!”他对待上访者的办法是,告的是谁,就把当事人交给谁来处理,这些人的结局可想而知。
官绅勾结公然“截访”
来自官方明面上的打压之外,古代地方官员也会想尽办法“截访”:被控告的地方豪绅在路上抢走京控者的盘缠,阻止其京控,他们显然与地方官员有勾结。有的干脆就是地方官员公然派差人截拿“上访者”。
如清末的东南漕运系统中,地方官员甚至养着打手“专殴控漕之人”,使得“东南办漕之民,控告无门”,直到激起民变。漕粮,也即水运京都之粮,漕粮起于两汉,明清成为定制,清王朝规定,赋税除地丁(土地、人口税)外,还从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奉天等省额外征收粮食,因为征收额度过重,导致有漕各省上访不断,如“江苏讼案,大半在漕”。
在湖南醴陵,著名的匡光文控漕案,从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起一直持续到道光三年(1824年),前后牵连30多名无辜百姓,在官府的监禁讯问过程中,被折磨而屈死者多达27人,先后审讯此案或与之有关联的官吏,则有三任醴陵知县,一任长沙知府,一任湖南臬司,一任湖南藩司,两任湖南巡抚,两任湖广总督,惊动了京师的都察御史、刑部尚书、九门提督。
最后,尽管道光帝“诏新任湖广总督李鸿宾”亲审,认定了匡光文有冤,但藩司钱臻十分不满,竞乘还未离任之前,“忿而挟臬行刑”,将光文提前绞死。
“截访”甚至有时是全国一盘棋,又如1836年四川陈某打算京控,到达北京附近的涿州时,因为东西被窃而告官,当地查验现场时搜到状纸一张。州官直接通知直隶总督琦善,并将陈某解回四川原籍,不令京控。
如此运作的信访制度,到晚清其作用便越来越小、效率越来越小,一件京控案件,往往少则需要三年两年,多则需要十几年二十年方可审结。到光绪年间,更是关于“近年各省京控,从未见一案平反”,至于“州县承审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期不结”的记载,则是习以为常了。
作者毛剑杰系文史作家、原《看历史》杂志资深记者
本文来源: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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