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媒体报道称,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的孙杨需穿囚服不剃光头。南京拘留所回应其只是行政处罚,不需剃光头但要着统一服饰。依此解释,不需剃光头的原因系非刑事拘留,那往常刑拘的嫌疑人即被剃光头的做法合理吗?网易博客博主就此分享他的观点。
据媒体报道,孙杨因无证驾驶被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罚款并处行政拘留7天。处罚结果出来后,也引起了许多人的好奇,孙杨在拘留所如何度过这7天呢?媒体记者发现,孙杨被拘留后需穿囚服不剃光头。“行政拘留的人是不会被剃光头的。”南京拘留所的工作人员介绍,但由于管理的需要,必须要穿上统一的服装。但他们毕竟不是囚犯,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是受到了行政处罚。
孙杨不会被剃光头,这是一个有意思的角度。依南京拘留所工作人员的解释,似乎仅仅孙杨不被剃光头的原因,是因为其所受处罚为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这大约也是一些地方习以为常的做法。但是我们大约都知道,习以为常的做法却未必都是正确或合法的做法。因为事实上,不论是行政拘留不剃光头,还是刑事拘留剃光头,在相关法律上都找不到出处,换句话说,于法无据。而我们同样应当知道,现代法治社会,于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于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许可。所以,剃光头并无行拘与刑拘之区别,只在于执行者的个人意愿。
剃光头成为一种习惯,并被执法者习以为常,是一件需要较真的权利事项。就其渊源来看,剃光头在古代其实是刑罚的一种,叫髡刑。这一刑罚最早见于《周礼·秋官·掌戮》:“髡者使守积。”髡刑与墨、劓、剕、宫等肉刑同属损害人身体完整的刑罚,因为古人将发作为“体”的一部分。三国曹魏时有完刑,实际也是髡刑,就是完全剃去受刑者的头发,使其头成丸状。古时男子蓄发,并以之为美,长发更美,剃发无异于去首。髡首有标记的作用,常人不去头发,罪犯去头发,让人一看就知道谁是罪犯。髡刑主要是作为附加刑使用的,秦时对刑徒加施髡刑,汉代在完城旦舂刑上加施髡钳,魏晋以前一般都是与徒刑并用,因而髡首也成为徒刑的别称。不过,北齐时髡刑变成了流刑的附加刑。与髡首相近的一种刑罚是耐刑,耐只是剃去犯人的鬓、须,是秦时最轻的亏伤人体的刑罚。
由此来看,剃光头本身就是一种侮辱性处罚。不论是行拘还是刑拘,都体现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这已是一种处罚。那么在这种处罚之外另行施加于行拘或刑拘者身上的剃光头处罚,就是一种罚外之罚。因其于法无据,所以同时也是一种法外之罚。何况在此时,哪怕是对于刑拘者而言,因为未经审判,所以仍然称不上罪犯,那么这种额外施加的处罚同样并非恰当。而且我国相关的法律均规定,哪怕是罪犯的人格都不容受到侮辱。
一些看起来似乎理所当然的事情,常常经不起法律的较真。事实上,因为剃光头成为了一种法外之罚,在施行时更多地出于执法者的意愿,所以常常并不能体现平等原则。既以刑拘者为例,前不久被长沙公安抓捕的某报记者遭刑拘后迅速被剃了光头,而在2011年,因酒驾被刑拘的北京音乐人高晓松却始终未遭此处罚。
“刑事被告人在法院尚未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只要是犯罪嫌疑人,就还拥有法律赋予的人权,其人格和尊严应当受到尊重。”这是在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新举措,要求法警在押解刑事被告时严禁摁头、束颈和推搡之时该院副院长接受采访时所说的话。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剃光头”之上。法律的力量在身体之外。这正是法律学者王怡说过的:一个人永远对自己的身体拥有主权。即便罪人的身体也是自己的目的,不是别人的手段。对身体的侮辱就是对人格的否定,法律的正义力量在身体之外,只能指向行为,不能指向身体本身。
如果我们尚未确定对未经宣判的行拘或刑拘人员剃光头的做法真正写入法律,那么我们可以做的就是取消剃光头这种法外之刑的做法。
作者:杨耕身,网易博客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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