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了 8 年,Java 侵权案发生逆转:Google 或赔 88 亿
图片:《谷歌与世界头脑》为什么 Google 要赔 Oracle 88 亿?
首先,现在还没到赔钱的时候。最新的 opinion 应该是要第三个陪审团来决定一下到底要赔多少钱。在这之前,Google 可以要求 Federal Circuit 重新考虑这个 decision,或者要求整个 Federal Circuit 的所有法官 en banc 考虑这个案子,或者申请让最高法院来 review 这个决定。
其次,如果最高法院决定不 review 这个案子的话,我觉得这个决定的影响不会有其他回答说得那么深远。原因很简单,这是个版权法(copyright law)的案子,不是专利法(patent law)的案子。这个解释起来就牵扯到美国特殊的联邦制度(federalism)了。简而言之,在美国,有很多法律是归州法院(state courts)管的,比如合同法,婚姻法;然后呢,还有一些法律是只归联邦法院管的,比如专利法和版权法。美国有十二个巡回法庭,坐镇美国全部领土(比如加州归第九巡回法庭,麻省归第一巡回法庭),以及一个特殊的 Federal Circuit,专门听一些特别的案子,包括所有的专利法案子,但是,这个但是很重要,不包括版权法。所有的巡回法庭呢,都听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互相之间是呢,就不一定是谁听谁的了。因此,每个巡回法庭都有自己的『性格』,在版权法上,最高法留下的模糊区域,每个法庭都有自己的理解。
这个 case,Oracle v. Google,理论上来讲是归第九巡回法庭管的。但是由于这个案子最一开始牵扯到了专利,所以连着版权法部分被扔到了 Federal Circuit。但是,虽然 Federal Circuit 也听关于版权法的那部分,但是它要用第九巡回法庭的法律来决定关于版权法那部分的 claim。但是关于专利的那部分很快就没了,所以这六年来一直在扯皮的其实只是版权的部分。所以说这就是个第九巡回法庭的案子,但是在 Federal Circuit 待了六年(委屈巴巴)。
而 Federal Circuit 对于这个案子版权法做出的决定,对第九巡回法庭是没什么影响的。因为他们互相之间平级,这个案子的决定对第九巡回法庭就没有什么约束力。由于大部分版权法的案子都是由第二和第九巡回法庭来决定的(第二巡回法庭包括纽约,第九包括加州),这两个法庭可以说是在版权法方面仅次于最高法最重要的法庭了。而 Federal Circuit,除非这种跟专利法一起捆绑销售的案子之外,不怎么听版权法,因此对版权法的发展并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影响。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影响不会很深远。但是,如果 Federal Circuit 对原告这么友好的话。倒是有可能鼓励更多的人起诉的时候带上专利法的 claim,逼着 Federal Circuit 听他的版权法的 claim,导致 forum shopping(就是指大家故意选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听自己的案子)。不过对于版权法关于代码这部分的法律来讲,我觉得倒没那么影响深远。而且本来这个案子最关键的 fair use defense(下面会讲),就是一个相对混乱偶然性比较大的一块法律,所以这不会是一局定音的那种(当然最高法院决定听这个案子除外,最高法院说啥就是啥了)。
回到题主的问题,为什么 Google 可能要赔钱?因为 Google 侵犯了 Oracle 关于 Java 语言的版权。对的,是版权。编程的代码是受版权的保护。事实上,案子进行到这一步,Google 侵权已经是决定了的。Google 剩下的 claim 就是版权法里的『fair use doctrine』。Fair use doctrine 呢,简单来说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了,在考虑到被告的行为对社会有益的情况下不算他有错。比如教师讲课的时候用到一些有版权的材料。Google 的意思就是,我们用这个语音是为了保证多平台兼容(inter-operability),这件事对社会有益,所以算是 fair use,不用给 Oracle 钱。
这个案子的第一轮经过了陪审团之后,起诉到 Federal Circuit,法官决定 Google 侵权,但是有可能 fair use,所以打回去又让陪审团决定 Google 的行为算不算 fair use,然后陪审团说算。Oracle 又起诉到 Federal Circuit,然后前两天 Federal Circuit 说我觉得陪审团说得不对,任何陪审团都不可能觉得这是 fair use(那你为啥一开始让陪审团做决定?),所以算 Oracle 赢,然后又打回去让第三轮陪审团决定 Google 要赔 Oracle 多少钱。
至于这件事流氓不流氓。侵权这件事是没跑了,如果没有 fair use,Google 卖的每一台带安卓的机器,都要给 Oracle 钱。Google 一开始跟 Sun 谈判过,想用 Java,但是 Sun 要求 Google 开发出的平台兼容他们以前的内容(应该是这个意思,同样的东西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运行),但是 Google 拒绝了,所以没谈成。但是 Google 最后还是决定了用 Java。为了让开发者更方便这个可以理解,不过他们因此也决定了承担相应的风险。以及我觉得稍微有点好玩的是,Google 一开始拒绝了 Sun 的多平台兼容,现在又拿多平台兼容当挡箭牌,当然性质不太一样,不过还是稍微有点讽刺的感觉。
* 关于 Google 跟 Sun 的谈判我表述得可能不是很准确,法庭原话是这样的:Google acquired Android, Inc. in 2005 as part of a plan to develop a smartphone platform. Later that same year, Google and Sun began discussing the possibility of Google "taking a license to use and to adapt the entire Java platform for mobile devices." [...] They also discussed a "possible codevelopment partnership deal with Sun under which Java technology would become an open-source part of the Android platform, adapted for mobile devices." [...] The parties negotiated for months but were unable to reach an agreement. The point of conten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was Google's refusal to make the implementation of its programs compatible with the Java virtual machine or interoperable with other Java programs. Because Sun/Oracle found that position to be anathema to the "write once, run anywhere" philosophy, it did not grant Google a license to use the Java API packages.
不论结局如何,这场官司都意义深远。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和立场。
为 Google 抱不平的:Oracle 在 2010 年 1 月以 74 亿美元收购了 Sun,然后在不到 8 个月的时间里起诉了 Google,索赔 88 亿。
支持 Oracle 的:Google 虽然声称 Android 是免费的,但是却在 Android 广告上赚了 420 亿。
这是一种商业行为,我比较同意 @2gua 瓜哥的观点,Google 确实沾了 Java 的好处,并从中间接获利。
之前我制作了一批开源徽章 justjavac/logo-trademark-licenses,每个 logo 我都发邮件询问了 licences 是否允许用于商业。印制完成后一周卖出了 1000+ 个,试想,如果徽章不是印制的开源项目的 logo,而是我自己设计的图标的话,估计连 10 个都卖不出去。所以,我的商业行为已经间接的从这些开源项目中获利了,随着这些软件 / 库 / 框架是可以免费使用的,但是 logo(或商标)是不能随意用于商业的。
再补一个题外话,为什么 JavaScript 的最新标准是 es6, es7…而不是 js6, js7,…呢?
因为 JavaScript 也是 Oracle 的注册商标。
当 ECMA(欧洲计算机制造商协会 European Computer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给 js 制定完标准后因为商标原因不能把这个脚本语言命名为 JavaScript,于是干脆直接命名为 ECMAScript 了,意思是 ECMA 制定的脚本语言,js 标准为 emac-262,目前最新版是 2017。
ECMAScript? 2017 Language Specification (ECMA-262, 8th edition, June 2017)
最新规范一共有 100 多万字,如果你在文档里面搜索一下“javascript”,你会发现只有 1 条结果,就是在前言里面介绍 ECMAScript 的历史时提到了一下:
ECMAScript is based on several originating technologies, the most well-known being JavaScript (Netscape) and JScript (Microsoft).
那么回到这个问题上来,"JavaScript" 这个名字让这门语言获得好处了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我们看 JavaScript 的早期发展史:
- 1995 年 Brendan Eich 花了 10 天时间开发出了一门脚本语言
- Marc Andreessen 给他起名为 Mocha
- 1995 年 9 月,改名为 LiveScript
- 1995 年 12 月,收到 SUN 公司的商标许可,改名为 JavaScript
为什么改名 JavaScript?W3C 有一篇小短文:A Short History of JavaScript
... in December of the same year, upon receiving a trademark license from Sun, the name JavaScript was adopted. This was somewhat of a marketing move at the time, with Java being very popular around then.
原因是:Java being very popular。
最后还是看法律如何判决吧。不论结局如何,这场官司都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