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医患关系远不如今日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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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日发生在浙江温岭的杀医事件,给当下脆弱的医患关系再添一道刺目的新伤。医患关系恶化至此,原因莫衷一是。现实令人困顿,回望古代医患关系,却并不像这样紧张。究其原因,或在于中国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宽厚待人、中庸处事,民间也有“生死有命”的说法,因此民众对待医治失误也相对宽容。

  文 | 毛剑杰 叶毓蔚

  何子才只是明朝初年一位普通的乡间医生,文坛大家高启的459字《赠医师何子才序》短文,是其留在世上的唯一记录:穷苦人赵子祯全家患病,“呻吟咿嘤”、“僵卧满室”,眼看“老稚数口无免者”,连平常往来的朋友也不来探问了。这时,素昧平生的何子才,却“日来视之,疗治周勤”,连续一月毫无倦色,赵子贞一门老小终于得救。

  在文末,高启强调“子祯家素贫”,平日既无恩于何子才,何子才日后也无求于他,因此“固不可使无闻也”,于是写下了这篇常作为后人审视古代中国医生形象、考察医患关系典型案例的短文。

  不为良相,便为良医

  古代中国医患关系,如何子才和赵子祯,大约是民间常态。这首先与医生的教育和成长背景有关。古人有所谓“不为良相,便为良医”的传统,为良相者,显达后兼济天下;为良医者,处江湖之远而救死扶伤于乡间,两者同为传统士人的理想人生状态。

  由是,古代医生大多首先是从小读四书五经的儒者。而名动一时的博学鸿儒,往往也同时深通医理,如苏轼便拥有很高明的医术。

  另一方面,医生职业也因此超越了技术和服务层面,而被纳入了伦理道德体系,无论是医者自身还是社会,对其职业道德都有很高的期许,所谓“医为仁术”、“悬壶济世”。唐代名医孙思邈则提出:“人命至重,贵于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


孙思邈画像

  此外,古代交通不便,兼之农耕社会安土重迁,人们活动范围有限,是一个“熟人社会”。民众出门就诊通常只能就近选择民间诊所,而患者的诊疗,则一般由一名医生全程负责,有点类似于西方的“全科医生”、“家庭医生”,这样的民间医疗体系格局下,医者口碑几乎完全依赖人际传播,若是某大夫医德差、技术差,自然会“不明才主弃,多故病人疏”。

  民间传说称,宋代黄庭坚因庸医所误,略改动孟浩然诗句“不才明主弃,多病故人疏”,写成嘲讽诗一首:

  半路充国手,

  开方乱画符,

  出门须有轿,

  吃饭要有鱼,

  不明财主弃,

  多故病人疏,

  怜君九泉下,

  冤鬼扯髭须。

  皇帝是最大的医闹

  庸医不怪,自古有之。既有庸医,自然也会有“医闹”,《笑林广记》里就记载了几则民间医闹故事:

  某医生医死人,被病人家属毒打。医生下跪求饶,并表示愿意雇人抬棺材,主人答应了。医生家也穷,无力雇人,只好拉着两个儿子和妻子一起来抬。行至中途,妻子责怪丈夫:“为你行医害老妻!”小儿子说:“头重脚轻抬不起!”大儿子则说:“爹爹,以后医人拣瘦的!”

  另一位医生更倒霉,医死人家儿子,父亲要告官,医生只好以自己儿子作了赔偿;第二次,这个医生又医死了一个仆人,只好又把自家仅有的仆人赔了去;不料当晚,又有人敲门说:“我家夫人产后有病,劳烦医生去给看看。”医生行前愤愤地对老婆说:“那家想必又看中你了!”

  不过,客观上说,古代民间医疗纠纷闹得太凶的还是不多,以致于正史中几无记载,只能在《笑林广记》、《广笑府》中看到一些段子,权作古代社会确实曾经存在“医闹”的侧影。

  古代最大的“医闹”,也即医生们人身安全最大的威胁,或许还是高高在上的皇帝们。《三国志·魏志》记载,魏青龙三年(235年),安徽寿春一带有位村妇自称“天神所下”,名头惊动了皇帝曹睿,称为“登女”。她可能是懂医术的,并且还颇高明:“饮人以水,及以洗疮,或多愈者”。于是曹睿把她召入宫,还“下诏称扬,甚见优宠”。然而好景不长,好奢好淫的曹睿生病了,求了神水治病无效,便把“登女”杀了。

  更恶劣的是晚唐皇帝懿宗李凗。870年中秋之夜,他视若珍宝的女儿同昌公主,在十七岁的如花年纪患怪病去世,驸马韦保衡为了不让皇帝迁怒于自己,便诬陷御医没有好生为公主诊疗,用药不当,以致延误病情,害了公主的性命。正呼天抢地的李凗一听,立即“杀翰林医官韩宗劭等二十余人,悉收捕其亲族三百余人系京兆狱”。

  韦保衡更鼓动皇帝,将30多个与自己素来不和的大小官员或贬谪或处死,硬说他们因为妒嫉而与御医勾通,用药害死同昌公主。被这飞来横祸打中的,甚至还包括了宰相等一干高官:宰相刘瞻被贬,京兆尹(首都行政长官)温璋引药自杀,还有十多个官员受到株连。


唐懿宗李凗(剧照)

  “生死有命”观念下的宽容

  但这些毕竟都是极端的个例。实际上,古代王朝政府很早就有严格的医生考核体系,以及渐趋成熟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

  《周礼》中已有明确的医生考核制度:“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也就是说,每年年终对医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俸禄挂钩,没有失误的自然最佳,其后按照失误率评定等级。

  据此,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待遇受影响外,医师并不承担直接责任,直到千年后的唐代,才有对责任医生惩处的规定:医疗事故致死人命者,处以流放;伤人的,以故意伤害论;虽然不伤人,但只要有过失,也要进行杖责。

  《大清律例》则有惩处“庸医杀伤人”的条文规定,“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意思是说,如果不按照国家药典规定的验方开药,致人死亡,需请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医生来检验,辨别其处方是否合理、有无失误。

  清律对于责任医生的处罚,则是“如无故之情者,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也就是吊销医疗执照和经济赔偿。

  乾隆五十六年,四川李秀玉大夫误用川乌药末,致吴贵祥等患者同服而受毒身死。李秀玉被判倍追赎银,“杖一百,加枷号三个月”,打一百大板,然后戴上枷,强制在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

  更严重的处罚,如轻病重治、甚至故意下药谋害,前者以“窃盗”论,后者则是“斩监侯”,要杀头。清《刑案汇览》中,收集了10例利用此条律法惩处庸医的案例。嘉庆十七年,安徽薛传年赴京呈控医生叶重光,指其以针刺儿子薛家煜医病时致其死亡,结果判处叶重光过失杀人。

  然而,这些案例都没有展示医疗诉讼的细节,更没有展示出人们在遭遇医疗纠纷之后采取的方式。因此,有研究者认为,这条律制发挥的作用并不大。

  究其原因,或在于传统社会独特的医患关系。中国文化历来强调宽厚待人、中庸处事,民间也有所谓“生死有命”的说法,因此民众对待医治失误也相对宽容。这另一方面也使得古代医患关系远没有今天紧张:清《刑案汇览》中,总共也只有10例医患纠纷。

  但也有研究者认为,《大清律例》关于医患纠纷“待之不重,责之亦不甚严”的一个消极影响,则是“若辈坦然为之,无所顾忌,惟在延请者自慎之耳。”很大程度上,病人需自己承担延请医生后的医治结果,如果不慎请错庸医,那可能就是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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