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挑选幼儿园?孩子被性侵了他说的话能作为证据吗?
图片:《熔炉》
怎样挑选幼儿园,能避开「虐童老师」这类不合格教育者?
我家孩子也正在这个年纪,为了给小朋友在附近找到合适的托班、幼儿园,真是做了不少工作。
1. 我个人在选择托班和幼儿园的时候,第一个在意的就是老师、老师、老师(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相对来说,我并不那么在意幼儿园的品牌和场地。
- 托班、幼儿园期间,孩子其实并不需要多么精深的课程设置。温暖的陪伴,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塑造,是这个年龄段的儿童最重要的发展任务。老师、家长只要能运用好自己的常识和基本素质,就可以能照顾好孩子。
- 不论是多精深的儿童课程,都需要老师来实现。如果老师的素质、能力和意愿(其实意愿也是能力的一部分)不够,课程的意图也无法得到展现。
2. 第二重要的是学校的管理,如果一个学校的管理不得力,非常优秀的老师会很难发挥,甚至会被排挤。假如员工关怀不够,薪酬体制不公平,管理混乱,那么老师的主观能动性自然就不可能被调动起来。
3. 我最后会考虑的才是幼儿园的理念、场所和设施,比如是否有足够的玩具、室外活动场所、新风系统、空气净化器等等。
本来,幼儿园的理念特别重要;但这比较抽象,商家的自我宣传又没有什么可信度,况且,没有深入的了解,幼儿园的真实理念我们又感受不到。
至于幼儿园的资质,完全是法律问题。
对我个人来说,幼儿园的管理比资质更重要。管理好坏取决于园长,以及他招进来的老师。要判断园长和老师怎么样,最直接的方法,无疑就是聊一下。
而这个,其实并不需要什么特殊的评判标准,依靠我们与人相处的经验常识就可以了。当然,其他家长的评价也具备参考价值。
前两天,我家对面的一家幼儿园开放日,我一个同事兼邻居去看了,回来在群里说了她的感想:
“这个幼儿园怎么说呢。”
“感觉不是很值那个钱。几个外教都是感觉不太专业的。就是随便找了几个会说英文的外国人。也没有教育的背景。院长助理还是以前在游轮上工作的。”
“我刚才聊了一下,感觉一般般”
“环境么还算可以”
“我没看到院长,但我老公看到了。他说怪怪的”
“特别那几个外教,我个人感觉不太好”
“就像是长期酗酒的那种外国人”
“长相就有点 WS”
“我问了几个问题,回答的就给我绕弯弯”
“根本没有实质的答案”
你看,这就是一个普通但上心的家长会注意到的事情。
在挑选幼儿园这件事情上,我觉得依靠自己的直觉,自己的常识就已经足够了。写博士论文,确实需要好的导师;上幼儿园,真的只需要一个好的“人”就可以了。
判断这人怎么样,用心跟老师谈谈吧。用你交朋友的经验,用你在职场交流的经验,用你的人生经验。It's not rocket science.
通过沟通,你能感受到老师是不是认真,感受到幼儿园是不是唯利是图、金钱至上。
在我自己逐个了解的托班幼儿园中,虽说各有优缺点,但也注意到,其中有不少都采取了开放的政策——就是说,家长如果担心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可以去“突击检查”。
可能也没有家长每天在那里蹲点,但感觉上,愿意这样做的幼儿园应该不至于有虐待儿童的老师。
还有的幼儿园,不但全程监控,家长也可以随时在手机上看到幼儿园里的情况。选择这样的幼儿园应该更让人放心,总有妈妈和爸爸会没事在手机上刷刷自家宝宝在干嘛。
当然也不排除一个可能,而且是很大的可能,那就是你考察了所有可以入学的幼儿园,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最后不得不在矮子里面拔将军。
这样,把小孩送进去以后,自然心里满怀忐忑,这也是很多家长的无奈。
其实这时候,还可以考虑求助家里的老人多多加以照看。
我们这一代家长总是觉得爷爷奶奶不该过多参与到孩子的养育中,但其实从进化史来看,祖辈的照料从来都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奶奶和爷爷的退出是近代西方形成的习惯,未必就是最佳的。
当然,老人没有义务为我们做这些,所以,我们的心态需要调节到“求助”频道。
另外,同小区、相邻小区的家长群也是个互相帮助的好渠道。
比如,我和邻居家长们就组成了一个给托班年纪一起玩耍的群。互相信任的邻居之间,委托彼此照顾孩子几个小时,本就是我们这代在“大院子”里长大的人的童年回忆。
这种互相看管的形式其实类似于国外的的家庭托班(family daycare)。
家庭托班一般人数很少,很多家庭托班是全职妈妈在孩子略大以后,一方面给自己孩子找玩伴,另一方面补贴家用。对于小年龄段的孩子,这种形式尤其适合。因为:
- 2~3 岁的孩子,其实并不需要大集体的生活,有几个玩伴就足矣;
- 相比小托班,小朋友多的机构更加容易交叉感染而导致患病;
- 小托班老师是固定的一位,很多时候,这个老师自己的孩子也在她的家庭托班中照料,所以其他家长很容易建立起信任感。
- 因为人数少,托班老师也有足够的精力去照顾每个小朋友的需求。
在澳洲,这类家庭托班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补贴。遗憾的是,国内现在还没有类似的官方认可的形式。于是,只能依托邻居之间的互助来实现。
14 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经过描述能够作为可靠证据采信吗?
14 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经过描述能否作为可靠证据被法院采信,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以及描述性侵经过的儿童究竟是以性侵被害人、目击证人还是传闻证人等不同的身份而定。问题很复杂,简单的分类、区别分析如下:
一、民事诉讼中的采信和认定
(1)如果该儿童是被性侵的对象:如果该儿童描述的是自己被性侵的经过,那么该儿童在民事诉讼中的身份很可能是原告,也即一方诉讼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规定:“证据包括:(一) 当事人的陈述”。也即,该儿童的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民事诉讼法》第 75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法律并不会因为该儿童不满十四周岁,就对其陈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只要该儿童的陈述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或者足以令法官信服,那么年龄不会是其陈述是否被采信的关键因素。
(2)如果该儿童是性侵行为的目击证人或者传闻证人:当儿童作为证人,对性侵经过进行描述的时候,他的证言的效力不会低于成年人。特别是如果该儿童是目击证人,那么其证言效力会很高。如果该儿童是传闻证人,其本人并未亲见性侵过程,那么其证言的效力取决于他是如何获知相关事实的,中间经过了怎样的传播路径、信息传播时是否会失真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3 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可见,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只要能够清楚的描述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只要证言内容与其认知能力相符,年龄本身不会是其证言会否被法院采信的首要因素。
二、行政诉讼法中的采信和认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详细的证据标准和法律程序方面的条款,但可以比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同样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采信标准的内容较少,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采信和认定
(1)如果该儿童是被性侵的对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是所有诉讼中最严格的。如果该儿童是被性侵的对象,那么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身份是被害人。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陈述是该类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陈述,那么案件的证据锁链很可能无法闭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四)被害人陈述…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如果该儿童是性侵行为的目击证人或者传闻证人:《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决定该儿童性侵描述能否被采信的关键是看他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刑事诉讼对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很高。不管该儿童是被害人还是证人,其描述都属于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因此,除非该儿童对性侵经过的描述有其他证据证实,否则仅有该儿童的描述都不足以对相关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此外,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一方面会比成年人更为诚实可信,另一方面由于其对法定程序的认知程度较低,很可能会被人为误导、口供很可能被污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因此,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调查取证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
总之,不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大量的主要根据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描述追究非法性侵人员法律责任的案例。但在具体个案中,儿童口供的采信与否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通常情况下,儿童有关于性侵的报告时,应当及时到医院对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相关的书面及视频材料,固定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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