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国际机场出站口附近昨日下午发生爆炸,机场警方透露,经初步核实,引爆炸弹男子名叫冀中星,79年生,因有意见诉求,在现场散发传单引起群众报警,民警劝阻时,该男子引爆自制的爆炸装置。很快,一个叫“冀中星”的博客浮出水面,博主称自己被东莞“恶治安员”殴打致终生残废。媒体找到了当初采访过冀中星的记者,基本可以证实该博主就是机场爆炸案中的冀中星。其中到底有何隐情呢?
事主自称悲剧源于村治安联防队恶行1、外来务工的冀中星因开摩的被当地村治安队队员打残,八年索赔伸冤无门
根据冀中星博客中律师所写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当年的事情如下:冀中星从山东来到广东东莞打工,当起了“摩的”师傅。2005年6月28日2时许,他骑摩托车搭载一名乘客去厚街新塘,途中遇到警察巡逻查车。警车一直将他追到厚街新塘治安队门口,这时,门口早已有七、八名治安队员手持钢管在那里守候。冀中星被暴打得晕了过去。后来,经医院诊断查明,治安队员们的暴力殴打致冀中星身体多处重伤,尤其是腰1椎体暴裂性骨折导致完全性瘫痪,以后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境贫寒的冀中星即使有了公益律师的帮助也没讨到一个说法,更不要说获得赔偿和惩治相关责任人。
这些博客都写于六七年前,当年采访过他的记者也久未有他消息。而有报道称他后来上访多年。另外,根据报道,他在现场散发传单。可能是他在为自己“喊冤”。
事件还需查实,但治安联防队的确早有积弊1、积弊一:一个没有执法权的自治组织却在“执法”
理论上,治安联防队是实打实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当然没有任何的执法权。根据规定,治安员不能单独执法,只能在民警的带领下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在单独情况下,他们能做的是保护现场,或者发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即使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能处理,只能扭送到公安机关。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他们却常常干起执法者的活。
剖析:为什么很多地方治安队队员俨然成为“二警察”了呢?许多资料和报道都提到,这是因为我国的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对治安队特别依赖,甚至让他们承担了很多执法者才有权力做的工作。另一层原因则是,公安机关里有一部分人,在非警务活动中,怕警察出面产生警民矛盾,不愿意让警察去处理非警务活动,而是让联防队去执法。这样一来,有问题也能“规避责任”。冀中星就提到他是被警车给赶到治安队门口,再被治安队队员给打的。当然,随着基层“维稳”工作越来越重,这些治安员更不可能被辞退。所以,尽管早在2004年,公安部就发文要求清退治安员,可现实中却相反。
2、积弊二:不仅越界,还往往粗暴,自身成为治安不稳定因素
治安队队员打人,乃至于打死人实在不是一天两天的“新闻”了,而涉黑、涉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新闻也不在少数。像是2011年还发生过“联防队员入室强奸”事件(参见专题:《妻子被强奸只因丈夫太懦弱?》)。几乎每发生一起全国影响恶劣的案件,取缔或者清退治安联防队的呼声就会非常大,甚至官方都有相应的文件。例如,1993年,安徽省农民丁作明因与本村副村长丁延乐发生纠纷,被该乡派出所关进一间屋子里,3名治安联防队员对丁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木棍毒打近两个小时,丁由于伤势过重于22日死亡。随后,公安部在当年5月17日就发出通知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可是后来的各种事件告诉大家,很难改变。
剖析:很多人都会把粗暴执法归结为素质问题。治安队队员大都文化水平低,素质不高,没有经过过什么培训。而说到素质,又和钱有关,治安队队员工资很低,一般人不爱干。这个“群众自治组织”资金也是“自筹”为主,比如原来《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就规定,经费主要从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此,为了“钱”,有的治安联防队本身也会违法去收“保护费”。
不过,光是素质低还不足以解释此问题。前几年,美国曾经也出现过“民间联防热”,因为经济不景气,所以很多居民去警察局做志愿者,帮助做一些日常工作,有的甚至能开交通罚单。一些志愿者被授予了一定的“权力”就变得有点飘飘然起来,工作的时候对普通民众很粗暴,因此还被居民们称为“小拿破仑”之类的。可见,人一旦有一点“权力”就得要预防他“变坏”。
当行动的是村治安队,问题就更有复杂性和特殊性1、村治安队素质堪忧,而人员数量还是最多的
曾经有记者简单整理了2002年至2010年的所有关于东莞治安员不作为、违规伤人甚至刑事犯罪的负面报道以及东莞治安员见义勇为、尽忠尽职的正面报道。分析得出,超过83负面报道报道对象源自村级治安联防队,超过76正面报道报道对象源自派出所(即公安机关)治安队。当时的数据是,由东莞警方直接控制的治安员队伍还不到整个治安员队伍的10尽管后来有了大规模的收编,不过各个地方步调不一,成效如何,尚无证据。当然,从中也可以看出为何公安部下令后治安队队员依然那么多的另一层原因——很多并不归公安系统来管。
2、沿海发达地区村治安队更有本地人对外地人的对抗成分,“优越感”心理会让行动更粗暴
虽说治安联防队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出现了,不过迅速地膨胀、扩大,恐怕还是在改革开放后,一些发达地区随着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多,流动人口规模越来越大,确实出现了很多治安问题,而警力就远远跟不上。因此,基本上很多地方都每村一个治安队。
甚至,村级治安联防队往往把设置治安员岗位视为解决本地就业的一个途径,想方设法把本村一些由于思想素质差、工作能力弱、迟迟无法就业的社会闲散人员纳入治安员队伍。所以,大体上,治安队队员这样的职位都是由本地人来把持,遍翻媒体的报道,也几乎看不到他们对本地人有什么“恶形恶状”。《东莞日报》上曾经就刊登学者王胜的文章指出:“从诸多案例中,可以得知,村治安队欺负或伤害的主要对象是新莞人,而对本村村民基本没有伤害。”实际上就如专题《外地人为什么“难管”?》所言,“在政治上,本地人更是占据绝对优势,因为外地人没有户口,甚至往往没有进入权力机构的资格——本地人把持着城镇及城镇化村庄的重要职位,像治安队这种几乎全部由本地人担任。本地人的强势地位和优越感,就是来源于他们的经济地位和政策特权。”
综上可见,在一些地方,治安联防队变相是一个本地人“治理”外地人的工具,对外地人的优越感让一些治安队队员更加肆无忌惮,随意查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证、身份证的事情也不少。
所以,需要正视事件缘由,防止“沉没的声音”1、村治安队的特殊性可能导致问题解决困难
冀中星曾经得到了两位公益律师的援助,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赔偿,可是最终无果。其中因由,并不简单。村治安队是隶属于村委会的。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及《细则》、公安部转发三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城乡治保会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中规定,乡镇建立群众治安巡逻队、治安队、民兵治安队任务,主要是搞好治安巡逻,维护乡镇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等任务。
所以,如果出现村治安联防队的队员将别人打伤打残的事情,到底应该找谁来负责呢?2003年,在广东曾经发生过一起案子。一名外地籍工程师被误认为偷车而遭到了治安员的暴打致使左耳耳聋。结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殴打人4年。对于民事赔偿,最开始法院判决村委会不负连带责任,工程师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要求村委会也承担赔偿责任。广州中院作出判决,由于治安员打人行为发生在其工作期间,依照有关规定,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工程师13万多元。这也是少有的公开的赔偿案例,当然,可能和受害者“工程师”的身份有一定关系。而且这起案中村委会还是以民事主体成为被告的。关于村委会能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还一直有争议。
冀中星的事件就更复杂。根据冀中星的自述,他是被广东东莞厚街新塘治安队所打残,这也是个村治安队。但事由是当地整治“摩的”,当年的申请书称他是被警车给追到了新塘治安队的门口,再由治安队队员出手打人。似乎这个村治安队是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委托而“执法”,受害者应该向委托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可是,这何其困难,事涉警方,而警方又是调查主体……果然,记者采访到了曾经代理过冀中星案的公益律师,律师表示,当时厚街警方坚持认为冀中星是在拒绝被查车的情况下,骑车不慎摔倒受伤,只肯以交通肇事立案。苦苦争取立刑事案件无效后,律师随即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新塘治安队所在的村庄对受害者冀中星现金赔偿。但是两次法院都判其败诉。
当然,上述困难都该得到正视,否则如《人民日报》所言,就会出现“沉没的声音”。
第2495期 本期责编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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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引爆炸弹,对他人造成风险,对这样的做法必须予以反对。同时,案件发生的缘由,也需要我们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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