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熊猫判十年,买妇女最重判三年」是真的吗?
图片:Pixabay / CC01.先说买熊猫判 10 年吧。
这个能判十年的关联法条在这里: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照法条这么大白话去解读,这个条文涉及的一大串行为还能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当然,之前在检索裁判文书的时候,发现还真有打猎打“大熊猫”的,还有卖熊猫皮的。
而古老的最高法公报还刊载过这么一个“投机倒把”的案例,大家可以看看简单案情:
最后主犯判了无期……
因为买卖一般是一条产业链,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嘛。
最后,对于这一串罪名的解释在这里: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从收购的定义来看,确实包括自用的行为,因此自己买熊猫标本也好,买熊猫肉也罢,确实是犯法的。
从裁判文书中看到,一张熊猫皮的价格大概是这个数:
洋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被盗大熊猫皮标本皮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张熊猫皮标本价格为 47.5 万元。
好了,别说不要直接买。连偷一张都够牢底坐穿了!
2.再说鹦鹉 10 年。
在这里,争议比较大。主要是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包括了驯养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那办法是什么呢?就是不要不要不要不要养里面有的动物,不管是热门冷门的都不要养!
因为要是真因为养鹦鹉(算濒危野生动物的)被抓了,我想按现在刑法的规定,号子肯定是要进的。
但是不加区分,认为养鹦鹉十年,那肯定也是不客观的。大部分鹦鹉都不属于保护动物。
真撞上了,你把徐昕找来给你每日一呼都不行,但他可以把你写进书里,为你惋惜。把学平叫来,他虽然只能给你来上一段 1000w+ 的辩护词,但没准能保你上上新京报。好了,别说张起淮了,虽然业务很杂,但他能介绍你跟天一在监狱里组乐队,收拾收拾出狱去娱乐圈发展吧。
3.收留拐卖妇女儿童最高三年。
那没错,单纯的收留拐卖妇女儿童确实就是最高三年。这个单纯是指的哪一种呢?常见的有,买了一个小孩做儿子,不打不骂好好供着,也配合解救。拐卖妇女方面,我能想到的典型,也就是经蛇头介绍过来的越南新娘。
但我们知道,社会不单纯啊!
就像审判参考上载的案例所说: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强迫其卖淫的,如何定罪处罚?
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构成犯罪的,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并罚。
这样数罪并罚,想想看,还可能只是最高 3 年吗?
只要掺杂了其他犯罪,那么死刑也是可能的,但显然,编段子这样说就没意思了啊:
当然了,单纯一罪仅三年,甚至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之前还有机会可以免罪,这样的刑期高不高?当然不算高,但是我依然认为把前面两者的刑期一起拿来比较是十分不妥的。因为这是拿极端和极端去比较,也是拿个人自由和公共秩序在比较,我想怎么分个高下,真不容易。
罗翔老师跟大家开个玩笑没事,不代表大家要去认这个死理。
或许我该说,有时候杀一个人也才判 3 年?杀两个人也不一定要坐牢?
(小字:这种情况是因为存在诸如防卫过当,乃至于正当防卫的情况。亦或者是存在特殊情节,即便是杀人也可能最低三年,并以缓刑执行或者是无罪。)
这样不过是耸人听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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