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网购七日无条件退货,新消费法还要注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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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网购七日无条件退货,新消费法还要注意这些

图片:Yestone.com 版权图片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要点

黄璞琳,工商行政管理公务员、律师资格、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修改,修改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于 2014 年 3 月 15 日施行。此次消法修订有以下要点:

一、明确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新消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分别明确了消费者此项权利、经营者相关义务,并在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分别对侵害消费者该项权利的行为明确了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设定了行政处罚。

二、明确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新消法第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所有的经营者,一旦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服务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缺陷,除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外,还应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则明确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前述缺陷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前述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新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经营者明知商品服务存在缺陷而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除有权依法要求该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合计可要求按所受损失的三倍赔偿)。对于经营者拒绝或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服务采取措施的行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设定了行政处罚。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可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一事,增加了“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条件。此新规定也体现了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明确对耐用商品和服务存在的瑕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而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范围限于耐用商品、耐用服务的瑕疵,适用期限为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证明对象主要是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的原因及归责,即,经营者要证明该商品出售(服务提供)的时候、消费者购买(接受)的时候没有问题和瑕疵。此处的“瑕疵”,不仅包括商品服务在性能等方面的瑕疵,也包括商品服务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缺陷。

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药、化肥等不属耐用商品但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缺陷,以及耐用商品或服务在六个月后发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缺陷的,能否按“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规则,引用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要求经营者承担商品或服务缺陷的举证责任?此问题有待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 号)第五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等产品消费者能初步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与食用或使用该产品存在因果关系时,只要经营者不能证明消费者所受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经营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明确经营者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服务应承担的“三包”责任。

即:国家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经营者按规定或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发现质量问题的可要求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时,应当承担商品运输等必要费用。

五、明确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后悔权(无理由退货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五类商品不适用该无理由退货制度,分别是: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2、鲜活易腐的商品;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除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六、明确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向消费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七、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新消法第二十条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时,不仅应真实还要全面,要明码标价,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八、调整消费者组织的机构属性。

原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属社会团体,新消法将其机构属性调整为“社会组织”,进一步细化要求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新消法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并在第四十七条授权中消协和省级消协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九、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如无条件先行赔付等),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实质上是认定为共同侵权)。当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十、 加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广告荐证者对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除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外,还可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惩处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无论是否明知应知,都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广告代言人),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无论是否明知应知,都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对欺诈消费者的,老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则显著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除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最高赔偿额可达所受损失的三倍)。

欺诈行为的认定,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68 条,要求经营者主观上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 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消费者未上当、明知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也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十三、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该法条所列举的九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另行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且罚款幅度提高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处罚机关应将处罚情况记入该经营者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十四、明确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时限。

新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十五、明确禁止经营者强制交易。

新消法第十六条新增第三款,禁止经营者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禁止经营者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则在过去禁止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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