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钱和捡到银行卡,性质大不一样

知乎日报 王潇 147℃ 评论

捡到钱和捡到银行卡,性质大不一样

图片:futureshape / CC BY

「捡钱占为己有」和「捡银行卡后取款占为己有」在法律层面上有何性质差异?

王潇,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捡到银行卡在刑法眼中就是捡到了一枚塑料片,法律显然鼓励大家「拾金」。

捡到银行卡后使用才是刑法要评价的行为,因为这时候有法益侵害了。

至于为什么一个是侵占,一个是信用卡诈骗 / 盗窃,因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损害的法益不仅仅包括被害人的财产权还有信用卡管理秩序另外「拒不归还」和「冒用」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后者就有欺骗性、秘密性,危害程度更高,所以当然可能满足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

补充阅读:

拾得现金的 —— 无罪
拾得现金,经失主索要拒不归还的 —— 侵占罪
从陷入昏迷状态的失主身上「拾得」现金的 —— 盗窃罪

拾得银行卡、信用卡的—— 无罪
拾得银行卡、信用卡 + 凭密码在 ATM 取现、转账的 —— 盗窃罪
拾得信用卡、银行卡 + 凭密码或伪造签名在商户消费的 ——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银行卡的 —— 一般无罪
入户、持械、扒窃银行卡的 —— 盗窃罪
盗窃银行卡 + 凭密码在 ATM 取现、转账的 —— 盗窃罪(F196.3 拟制)
盗窃信用卡 + 在 ATM、商户使用且「透支」的——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我持保留意见)

抢劫获得信用卡、银行卡并当场索要密码的 —— 抢劫罪
抢劫获得信用卡、银行卡 + 在 ATM 取现、转账的 —— 抢劫罪和盗窃罪并罚(金额不重复计算)
抢劫获得信用卡、银行卡 + 在商户消费的 —— 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金额不重复计算)

商户职员私自重复刷卡的 —— 盗窃罪
商户职员拾得信用卡,伪造交易,在其工作的商户为自己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 职务侵占罪 / 贪污罪


不学法律的小伙伴们惊呆了么?

学习法律的小伙伴们一定知道,只要记住两条就好了:
1. 机器不能被「诈骗」;
2. 刑法将先盗窃后使用的行为,通过法律拟制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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