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大人,我本意是好的,你听我解释」

知乎日报 逻格斯;王瑞恩 530℃ 评论

「法官大人,我本意是好的,你听我解释」

图片:《朗读者》

「动机良好」可以用来为做坏事的人辩护吗?

逻格斯,忠于理想,面对现实。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

动机当然可以拿来辩护,而且在许多时候甚至是非常关键的点。

最极端的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有三个要件:时间、对象、目的。

举个例子:

甲拿刀欲杀乙,此时与甲有仇的丙看到了,于是手起一枪干掉了甲。此时决定丙能否因正当防卫而免罪的关键就在于丙在杀甲时的动机是为了杀甲还是为了救乙。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古之人诚不我欺。

就算构成了杀人罪,“动机”同样重要,试举三个例子:

甲的母亲乙多年老年痴呆,甲因家庭贫困无力供养,遂用电线将乙杀死,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丙与丁系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丙一怒之下拿竹竿打击丁的头部导致丁死亡,丙被判无期徒刑。
戊与己系朋友,戊欠己钱,为赖账将己骗到出租房中杀害,并将尸体就地掩埋,戊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在以上几个案例中,同样是故意杀人,但结果却大相径庭,为什么?因为在评价定罪的时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叫做“社会危害性”,在评价量刑的时候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叫做“犯罪情节”,而动机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

刑事如此,民事亦然。

在离婚诉讼中,究竟为什么要离婚?

在健康权纠纷中,究竟是谁先动手?

在合同纠纷中,陷阱是由谁设立的?

每一个问题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当然也不要把法官当傻瓜,比如我看到有人的回答:

我杀人是为了解决人口危机和环境问题,我抢劫是为了解决社会的贫富分化,我强奸是为了传播我优良的基因,我纵火是为了发现危房隐患,我斗殴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我诈骗是为了提高全民智力水平,我贩毒是为了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我走私军火是为了推动民主,我贩卖人口是为了推动文化融合。

对于这样的辩护,法官只能手动再见:

王瑞恩,那里那天不再听到在呼号的人

以“(违法者自认为)动机良好”作为违法犯罪行为的辩护,在美国的确有可能成功,

其中的一种方法,叫做“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

公民不服从分为两种,

1. 直接的不服从,指为表达对某项法律的抗议而故意违反该项法律,或阻挠这项法律的执行;

例如,60 年代黑人为抗议种族隔离法律而故意进入白人专属区域,在公交车上坐白人专座,在只接待白人的餐厅就餐等,就属于直接的不顾从。

2. 间接的不服从,指为抗议 A 法律而违反 B 法律,从而达到另 A 法律无法实施的效果;

例如,如有人认为政府的某项税收不合理,于是故意闯入税务部门的办公室毁坏办公用品和文件,这违反了禁止非法闯入的法律,但并未直接违反税收相关法律,因此属于间接的不服从。(参照United States v. Schoon一案)。在例如,环保分子为了抗议某地允许捕鲸的渔业法,驾冲锋舟撞击捕鲸船,这样做虽然没有直接违反渔业法,但属于为抗议渔业法而违反了其他航运相关的法律,也属于间接不服从。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理由的确有不少成功的先例,

例如,在 1988 年,26 名示威者为抗议美国在中美洲的军事与外交政策,闯入了芝加哥附近的 Arlington Heights 军事基地,随后被捕。法院最后认定,这些人擅闯军事禁区虽然违法,但动机是为了表达对公共政策不服从的抗议手段,因此并不构成犯罪。参见。 再例如,在六七十年代的反越战抗议示威中,相当一部分因非法集会或与警察发生冲突而被捕的抗议者,也成功采取“公民不服从”的理由进行辩护并被无罪释放。

然而,进入 90 年代以来,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屡屡在诉讼中败北,但这一辩护手段依然存在。

在抗议者打杂税务部门办公室的United State v. Schoon一案中,法官列出了拒绝采纳该辩护手段的三点理由:

1. 抗议者权益个人并未受到直接,紧迫的损害;

2. 即使抗议者收到直接损害(例如被征不合理的税收),抗议活动也并不能直接终止这一损害;

3. 抗议者还有其他的合理选择,而并未被逼到走投无路只能进行暴力抗议的地步。

虽然被告在此案中输掉了官司,但这一判决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新思路:

反过来说,如果有人的权益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非抗议不得应对这一威胁,是否就可以采取违法手段进行辩护呢?

到目前为止,这依然是律师们主张“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手段的主要思路。

当然,这一辩护的成功还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即违法行为不得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靠制造恐怖袭击杀害平民,来实现制止美国“霸权主义”的“良好动机”,在任何时候都不配得到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

另外,有时候违法的动机不一定是“良好”的,

有时,完全自私的动机也可以作为辩护依据。

例如,在People v. Unger 一案中,被告因遭受狱中其他囚犯威胁,担心自身生命安全(或菊花安全)而越狱。法院认定其越狱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因此不因越狱而构成犯罪。(注意,这一辩护不同于“正当防卫”,此案中被告并未直接反抗其他囚犯的暴力行为,而是为了避免威胁而选择越狱)

再例如,在State v. Toscano一案中,被告即将在另一场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开庭前,被告家人遭到威胁,被告为保全家人性命不得不在法庭上做了伪证。法院认为被告作伪证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家人生命安全,因此不构成伪证罪。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法院都遵循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逻辑,即如违法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危害,则违法者不应被判有罪。当然,这一类的辩护,一般也不适用于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因答主知识水平和经验有限,故仅以美国举例,期待前辈同行们能分享类似辩护思路在国内的应用情况。)

免责声明:此回答仅仅是答主基于个人学习而发表的观点,不属于答主对任何阅读者提供的法律意见。如需寻求法律帮助,请联系当地有从业资质的律师建立正式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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