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首批聘任制公务员将上任年薪30万元聘期5年"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义乌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在浙江开启了公务员聘任制的"破冰"之旅,打开了一条引才"新通道",同时也打破了公务员"铁饭碗"的常规概念。此次聘任制公务员招聘是从去年12月份开始,经过近5个月的资格审核、考试测评、考察和体检,5名聘任制公务员将于近期走马上任。根据公告,在工资待遇和福利方面,聘任制公务员将按照合同实行协议工资,各岗位的指导年薪不低于30万元。
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聘任制是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特殊技能或经验资历、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性职位,如副总审计师,高级研究员等;另一类是指事务性较强,主要为机关日常行政事务提供一般性的行政辅助、后勤保障服务的职位,如档案管理员,受理助理等。理论上来说,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引入竞争劣汰机制,可以起到精简公务员队伍的作用;现在企事业单位职工都已实行聘任制,公务员也应一视同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流动"起来;实行聘任制让"铁饭碗"变成了"瓷饭碗",会使公务员产生危机意识,可以增强他们的工作活力,不断进取,更好地为百姓办好事办实事。
聘任制和委任制的最大不同,就是以前是"铁饭碗",现在是"瓷饭碗",不小心拿着会摔碎。公务员不再是终身制,干得不好可解聘。
聘任制在中国现阶段尚不成熟
虽然中国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但却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各地做法不一,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1.可聘任职位不明确。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对哪些是专业性较强、哪些是辅助性职位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2.聘任程序不完善。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
3.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但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如何确定,福利、保险待遇等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4.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公务员法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却有多处规定不明,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还是根据需求临时设立?如果是常设机关,那么应该设置在省、地、市、县的哪一级政府里面呢?如果是根据争议的发生而临时设立的机构话,那么它的公正性、权威性如何保证呢?还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的法院提起诉讼呢?这些在《公务员法》的规定都不明确。
5.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问题。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此外,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在审查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深圳从2007年1月开始了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工作,从2010年起,深圳在有行政编制空缺的前提下,争取每年补充1000名左右聘任制公务员。然而实行3年多来,3200多名公务员竟无一人解聘,并全部进入续聘期。聘任制公务员在考核方面与委任制公务员如出一辙,是一种以"内部封闭化"为主要特征的考核体系,其程序通常为"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述职--主管领导写评语--本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的模式。有受访公务员称,年度考核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如连续两年评为"基本称职",就会被辞退,但他没有听到哪个同事被评为"基本称职"。
如果考核、淘汰机制不完备,强制退出机制就无从谈起,聘任制也谈不上打破了"铁饭碗"和带来"鲇鱼效应",顶多是形式上要签几次合同而已。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院长岳经纶表示,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容易陷入形式主义,因为行政管理工作很难量化,当初聘任制公务员报考时,职位描述也很难详细,这跟企业的绩效考核机制不一样,企业有明确的经济指标,比如赚多少利润,接多少订单。"聘任制的原则是好中选优、优胜劣汰,这样才能保持公务员队伍的优良基因。"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认为,若考核难以量化,聘任制终将沦为以资历为标准、以好人主义为处事原则的"一潭死水",会导致退出机制生锈,运转不灵。
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表示,聘任制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队伍的一部分岗位中推行,很难在所有公务员中实行。原因很简单,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担负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重大职责,很难想象他们中的所有人都实行聘任制,实行双向选择,甚至可以随时走人,这样一个国家的治理就处在一种混乱的状态。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将全体公务员都实行聘任制。因此,实行聘任制的公务员,只能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小部分,即那些专业技术比较强、执行性的、辅助性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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