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嫌疑人律师开庭前就已准备好中途退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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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嫌疑人律师开庭前就已准备好中途退庭了

图片:视觉中国

如何评价杭州保姆纵火案第一次开庭,嫌疑人辩护律师党琳山的行为?

知乎用户,一个圣骑士成熟的标志是不再向盲人解释阳光

刑事诉讼中基本不会有管辖权异议。因为如果要改变管辖,结果通常都是对被告人不利

管辖分地域管辖(让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和级别管辖(让更高级的法院审理)两种。

在地域管辖上,基本原则是犯罪地司法系统管辖。如果审理案件的法院无地域管辖权,在之前的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也都已经解决了这问题了。显然本案在地域上,杭州中院有管辖权。

异地管辖一般只限于当地司法可能会对案件当事人(主要是被告人)有地方保护,而这要求案件当事人的背景、身份等足以对司法部门产生影响。最典型的就是腐败犯罪,级别高到一定程度的话,都是要异地管辖的,因为当地司法系统里很有可能会作出对贪官有利的判决。

放到这个案件里,当事人双方都不是什么有背景的人,根本谈不上异地管辖。事实上实践当中的异地管辖,基本上也都是涉及官员的犯罪或者涉黑、涉恐犯罪等所谓“水很深”的犯罪。像这种偶发的保姆纵火案,当事人双方都不是什么能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人,根本不需要异地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省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基本上不可能审理一审案件,除非真是社会影响极大的恐怖、涉黑之类的集团犯罪。像这个案件,不过是舆论关注而已,还谈不上社会影响特别大。

而且有个问题就是,如果真的由省级法院来一审(最高院一审基本不可能,建国以来只审过四人帮的一审案),反而少了一道处理的关,从原来是 “中院 - 高院 - 最高院” 三个合议庭和审委会来把关,变成“高院 - 最高院”两道关。

刑事案件这东西,不同的人看法总是不同的,所以参与审理的人越多,不同的意见就越多,要走的程序也越多,对当事人就越有利。

至于特殊目的,公开说别人坏话总是不好的,但是真心觉得这保姆被坑。

说几个我注意到的细节吧:

1

今天上午看到新闻,我中午写另外一个回答的时候去搜这律师,发现他的微博说明是这样:

到现在变成:

2

看新闻,法庭是 9:30 分休庭。他马上就发微博了,说明早有准备。

3

21 日开庭,19 日就签了这个声明,也说明早有准备。

4

退庭这种有违职业道德的事我就不重复了,问题是,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请注意这顶帽子)的情况下,这个案件又涉及无期以上徒刑,被告人必须要有一个律师。

这顶帽子一套,这位党律师已经不大可能再继续回到辩护席了,因为《刑诉法解释》

第二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只有两种选择:

被告人另外请一个,或者法院为她指定一个

顺便提醒一句,无论哪个国家,花钱的律师总是比免费的律师要好的。

相关的规定是 255 条所说的“前条规定”,即第 254 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也就是说,今天党律师这一走,无论法院最后指定谁为她辩护,都不需要她本人同意。

党律师既然是做刑辩的,不可能不清楚这最基本的规定,相信这也是考司法考试的人复习的必考题。所以,他在 12 月 19 日让被告人写下那份声明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今天这一走,就不可能再回到辩护席了

谁吃亏?谁受益?

至于

因为被告人涉及无期以上刑罚,法院必须指定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提供律师,这种律师本来就不是当事人委托的,也不需要当事人委托。党律师这句话很容易激起同行的逆反心理啊。

至于他把焦点转移到消防、绿湖物业方面的问题,请大家别忘了:那把火是谁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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