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性问题应该重视,但绝不是「陪床保姆」这种办法

知乎日报 梨花村小蒋 219℃ 评论

老年人的性问题应该重视,但绝不是「陪床保姆」这种办法

图片:《戴珍珠耳环的少女》

如何评价「陪床保姆」这一职业?

梨花村小蒋,七年西政人/法院打杂中

一、各行为在现行法下的定性

男性孤寡老人、陪床保姆:嫖娼、卖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牵线介绍的中介:

这种介绍卖淫嫖娼的行为,法律的评价是要重于卖淫和嫖娼行为本身的,表现在既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遭受刑事追究。比如,下面列举的那两个罪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7 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 359 条第 1 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 358 条第 3 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法律分析外的话

题主既然将法律作为第一个标签,我便觉得应当现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明确行为的性质。

那么,既然”陪床保姆“有好几个优点:一、解决鳏夫的性生活问题;二、拓展了子女尽孝的方式。能够突破现行的法律来鼓励这个行业的发展呢。

我的答案很明确,不能。

第一,法律承载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没有修订制定法的情况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依然代表了我们社会主义祖国里各族人民的道德底线,虽然这个问题在知乎上得到的回答,可能得到支持的比例要高,但知乎并不代表了全部。我们甚至不知道谁代表了人民的意志。

第二、虽然他们是自愿的,但这部分法律的立法目的并非保障意思自由,所以,自愿并不是合法化的理由。

第三,鳏夫的性生活问题,是需要关注的,因为他们需求的不满足可能导致他们通过其他违法或者犯罪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在我们婚姻法之下,每个鳏夫都享有者完满的结婚自由,完全可以在婚姻的框架之内享受性生活。

我们的法律,尽管不完善,但是他承载大多数人的道德。

除非道德倾向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那么,保姆还是安安稳稳的做些家政事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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