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不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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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商人或许是莎翁最为著名的法庭戏

《威尼斯商人》(The Merchant of Venice)作为莎士比亚的经典喜剧代表作,在世界范围广为流传。特别是精彩片段“法庭”一幕,其艺术魅力更是经久不衰。不过,自这部佳著诞生以来,对于该剧的争议就从未停息。2005年,美国导演迈克尔·莱德福重新执导的《威尼斯商人》中,更是将传统大反派、高利贷商人夏洛克塑造成一个可怜的父亲和被歧视的犹太人形象。而夏洛克对绝对契约和欠债还钱的执着,也被包括耶林在内的许多法学家所理解赞许。可谓“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夏洛克”,公道自在,任由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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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发生在水城

对契约神圣的偏执

《威尼斯商人》是莎士比亚早期的重要作品,大约作于1596至1597年。故事发生在几个威尼斯商人之间。安东尼奥为了帮助好友巴萨尼奥成婚,向犹太高利贷商人夏洛克借了三千金币。夏洛克和安东尼奥之间本存嫌隙:安东尼奥既反感高利贷商人,又不喜欢犹太人。而对夏洛克来说,安东尼奥借钱给人从不收利息,“扰乱了市场规矩”,又当面侮辱过他。尽管如此,夏洛克还是同意借钱给安东尼奥,而且也不收他的利息;但是夏洛克提出了一个奇怪的要求:如果安东尼奥拖欠还款的话,他将会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事后,安东尼奥因货船遇难,不能如期还钱,夏洛克遂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约定,割下安东尼奥身上的一磅肉。

欠债还钱虽然天经地义,但以肉偿债的做法,在今天看来似乎有些血腥。然而,在那个时代的环地中海地区,合同本身就有一种神圣不可抗拒的色彩。希伯来人认为神和人是以“约”联系在一起的,犹太教的经典就以“约”为名,着重强调上帝和人类的立约定据。罗马法中,契约的不可动摇体现为一句名谚:“契约是双方之间的法锁”。因而,根据契约神圣的原则,只要是立约人作出承诺的,无论多么不合理,按照“买方自负其责”的原则,就只能执行到底。因此夏洛克在和安东尼奥定约时说道:“跟我去找一个公证人,就在那儿签好了约;我们不妨开个玩笑,在约里载明要是您不能按照约中所规定的条件,在什么日子、什么地点还给我一笔什么数目的钱,就得随我的意思,在您身上的任何部分割下整整一磅白肉,作为处罚。”公证人面前签定的合同,就具有任何宗教信仰都无法动摇的效力。这在莎士比亚的时代仍然是一项共识。而此后鲍西亚的巧思灵辩之所以值得大书特书,恰恰正是因为这项原则的不可动摇所致。

另一方面,借贷关系自古受到法律的保障。14世纪的德意志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掀掉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家的房顶。中世纪维也纳城市法律也规定,债权人有权将违约的债务人剥到只剩下一件衬衣为止。甚至在19世纪中叶以前,绝大多数西欧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负债人监狱,用来关押还不清债务的人。《鲁滨逊游记》的作者笛福就险些入狱。债台高筑的他只敢在周日出门,因为那天允许债务人上教堂祷告,债权人不得申请法庭逮捕他。因此被送上了一个尊号:“周日绅士”。这种保护借贷及其背后的信任关系的法律文化,贯彻西方法律史的始终。欠债必还,再借不难。因而资金流动和融资保护的法律体系得以逐渐发展。与此同时,一个人如果无法偿债,就会丧失信用,从而失去在社会上立足的根基。因此,在大仲马的《基度山伯爵》里, 当摩莱尔公司不能兑现自己开出的期票时, 父子两人竟然打算自杀,用血来洗清耻辱,维护公司的信誉。为了避免无法偿债导致的悲剧,公司和法人制度随之应运而生,让法人的破产来代替这一“自杀退市”之举——然而其背后,仍然是对于借贷契约的绝对尊重和缜密保障。

夏洛克的“维权意识”正是建立在这种契约信任的基础之上,只是可惜得不到普罗大众的认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经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为最后身败名裂的夏洛克鸣不平道:“为割下安东尼奥的一磅肉,而驱使夏洛克走向法庭的,是憎恨和复仇心。但从诗人让夏洛克说出的台词看,不管是从他口中道出,还是从别人口中道出,是被侵害的感情,是超越时代和国家差别的内心独白:权利归根结底是权利,牢不可破不容侵犯。他所代言的不是他个人的事,亦是对于法律和权利的一种张扬。”夏洛克对于契约的固执和对于法律的“迷信”,和作为正义一方的公爵、巴萨尼奥和安东尼奥等人形成鲜明的对比。安东尼奥借钱给他人,从不计算利息。被哄骗签下不利于己的契约,亦毫不在乎;公爵不熟悉法律,而只知道“仁慈恻隐”的苍白规劝。而夏洛克的回答则处处体现了他对于法律的期望和信心:“我向他要求的这一磅肉,我一定要把它拿到手里。您要是拒绝了我,那么……威尼斯的法令等于空文一张……我需要法律……”其实,套用前苏联著名法学家本肖恩扬的话说:“只有弱者才需要法律,强者只需要解释何为道德。”在这里的夏洛克,其看似咄咄逼人的威逼,正因其在社会关系中的弱势所致——因为,他是“戴着红帽子”的犹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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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敌视的犹太人,戴着红帽子

犹太人的原罪

“威尼斯商人”这个称谓里,到底包不包括夏洛克,文学家对这个问题争议已久。后来是法学家帮助他们解决了这个“难题”——根据威尼斯当时的法律,犹太人被禁止拥有财产,而商人被法典界定为“使用海运或陆运方式行商运货者”,不能拥有实体财产,又何从运货交易?因而,夏洛克并不属于威尼斯商人的范畴,而是作为他们及其背后的基督教政府和法律的对立面而登场的大反派。

这种对于犹太人的反感和歧视,在西方基督教世界可谓古已有之。基督教脱胎于犹太教的母体不久,便反戈一击,将《旧约》和《新约》区分开来,并制造了上帝抛弃犹太人的证据:“实在告诉你们, 这么大的信心, 就是在以色列中也没有遇见过。我又告诉你们, 从东到西, 将有许多人来, 在天国里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一同坐席;唯有本国的子民(犹太人), 竟被赶到黑暗里去, 在那里哀哭切齿了。”西方历史上的反犹主义更是源远流长。犹太人无论生活在基督教社会,还是其他宗教社会;无论在古罗马社会,还是在中世纪社会或现代社会;无论在封建制度下,还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论在集权主义国家,还是在民主制度国家,都往往是社会憎恨和迫害的对象,是人们仇恨和杀戮的目标。

在中世纪早期,犹太人生活尤其悲惨。依据当时的法律,犹太人的居住区必须用围墙隔离,日落之后大门就会锁上,由基督教徒来看守。白天,任何犹太人离开居住区,都要戴上一顶表明他们是“犹太人”身份的红帽子。犹太人被禁止从事农业、手工业或是商业,所以他们只能靠放高利贷谋生。然而,单纯为收取利息而借钱给可能还不上款的人,这也是违反基督教法律的。因此,威尼斯商人们面对夏洛克时,有着很强的心理优势。他们对夏洛克既轻视又厌恶,然而偶尔由于资金周转不利,又不得不有所倚赖。更有甚者,他们一借完款就摇身一变,成为仇视犹太人的宗教狂热者,宣告高利贷是有违神旨的,不但本息不予归还,甚至转而殴打辱骂胆敢上门索债的犹太人。

中世纪后期,犹太人仍然被迫离群索居,不为主流社会所容纳,甚至经常会以“莫须有”的罪名驱逐和处死。领主们经常发动大规模驱逐犹太人的行动,并宣称是他们——而非自己业余的政府治理能力——导致了领地的贫穷和灾难。仅在1290 后的200 年间, 英国、法国、匈牙利、奥地利、德国等先后将境内的犹太人全数驱逐。甚至有文学家指出,在莎士比亚生活的年代,当时的英国仍在实行驱逐犹太人的国策,所以莎士比亚极有可能从来没有见到过犹太人,而他对于犹太人的描写,可能是根据社会上的流传和自己的想象。而在二战中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种族屠杀,则更是这种反犹主义登峰造极的表现。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何夏洛克宁愿舍弃十倍的赔偿,也要坚持按照契约“割取安东尼奥胸前一磅肉”。用他自己的话说:“(安东尼奥的肉)拿来钓鱼也好; 即使肉不中吃,至少可以出出我一口气。他曾经羞辱过我,夺取我几十万钱的生意,讥笑着我的亏损,挖苦着我的盈余,侮蔑我的民族,破坏我的买卖,离间我的朋友,煽动我的仇敌;他的理由是什么?只因为我是一个犹太人……要是一个犹太人欺侮了一个基督徒,那么基督徒怎样表达他的谦逊?不,只有报仇。要是一个基督徒欺侮了一个犹太人, 那么照着基督徒的榜样, 那犹太人应该怎么表现他的宽容?是的,也只有报仇。他们已经把残忍的手段教给我,我一定照着你们的教训实行,而且要加倍奉还!”

然而不幸的是,仅仅是鲍西亚这样假扮的律师(还不是那些经受专业训练的法学家或者位高权重的立法者),就以一招“合同的缩小解释”瓦解了他的主张——她坚持认定,一磅肉只指严格的肉,而不包括任何一滴血;再用一式“法定胜于约定”将他逼入绝境——“威尼斯法律规定,异邦人企图谋害本邦人时,他的一半财产应遭罚没,另一半归于受害人”。这条法律再次回应了夏洛克是不是“威尼斯商人”的问题:他连本邦人都不算,又遑称什么身份和权利?对此,耶林激愤地评述道:“犹太人被缚刑场,败局如晴天霹雳降临在他们头上,迷惘被驱散,赋予他们的权利又被骗走,他们终于领悟到,犹太人原来从来被置于法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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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戏被视为威尼斯商人这部戏的高潮

起承转合法庭戏

法庭上,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喜怒哀乐瞬息万变。法庭和舞台,从来都在互相模仿。法官和陪审员,有如台下的观众,律师和当事各方,既是戏中角又是局中人,竭力有意无意地展现最完美的一面。而当戏剧上演,观众又成为带着上帝视角的法官,随着剧情变换发展、人物登场离场,不断地在心中作出“判决”。直到当幕布落下,法官、律师和囚犯一齐卸下装扮,夏洛克和鲍西亚携手出来谢幕时,观众才恍然惊觉,并陷入某种失落之中。

以法庭故事入戏的例子,最能体现“起承转合”四字的,非《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庭”一段莫属。幕起,扮演形式法官的公爵和众绅士登场。随后,站定了正直位置的“被告”安东尼奥说道:“既然没有合法的手段可以使我脱离他的怨毒的掌握,我只有用默忍迎受他的愤怒,安心等待着他的残暴的处置。”原告夏洛克登场,公爵晓情动理,劝他放弃这种处罚,以仁慈之心来怜悯已经受海难损失的安东尼奥。

“承”的部分,夏洛克展现了精彩而“可恶”的坚持。他坚持执行契约,并将之上升到法律的尊严和威尼斯城的权益层面之上——“要是殿下不准许我的请求,那就是蔑视宪章,我要到京城里去上告,要求撤销贵邦的特权。”这一要胁显然让公爵很为难,他只能寻求法律专家——由鲍西亚乔装而成的青年律师、法学博士鲍尔萨泽。故事的高潮出现在“转”。鲍西亚先是假意认可夏洛克对于一磅肉的权利,紧接着话锋一转,告诫夏洛克“且慢,这约上并没有允许你取他的一滴血……割肉的时候,要是流下一滴基督徒的血,你的土地财产,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就要全部充公。”因为,“威尼斯的法律规定:凡是一个异邦人企图用直接或间接手段,谋害任何公民,查明确有实据者,他的财产的半数应当归受害的一方所有,其余的半数没入公库,犯罪者的生命悉听公爵处置,他人不得过问。”这一晴天霹雳让夏洛克目瞪口呆,也彻底改变了法律关系的走向。观众也好,公爵也好,此时心中全都有了定数。最后,“刚巧陷入这一条法网”的夏洛克不但在这场稳赢的官司中败诉,还被迫签下将一半产业赠予安东尼奥、另一半遗传给“跟基督徒私奔的女儿”的耻辱契约。台下的基督徒观众们,虽然心中早有大团圆结局的预感,却此时却无法难掩惊喜之情。

然而,这对于基督徒们来说再完美不过的“合”,假如跳出基督徒的感同身受,带给人们的心情恐怕会不尽相同。分明白纸黑字的借贷契约,得不到清偿;分明诱拐他人女儿私奔的浪荡子,不受指责反获得一大笔遗产;分明经常奚落嘲笑犹太人的安东尼奥,非但不用清偿债务,反而获得夏洛克一半家产;分明假扮法学博士欺骗法庭的鲍西亚,操纵法庭不受揭发反倒左右逢源;分明糊涂无能、只知满嘴道德仁义的公爵绅士,一听说可以掠夺犹太人财产、处置犹太人生命,就兴奋万分;分明被欺侮抛弃的老父亲夏洛克,在基督徒观众的自我满足和大喜过望中,只能数百年来始终扮演着反派和小丑的角色——这样的结局,只能再次证明所谓公平正义,不过是胜者与强者的饰物而已。而对于法律人来说,这结局恐怕带有另一种色彩的悲伤。用耶林的话说:“夏洛克命运无可逆转的悲剧,并不在于法律排斥了他, 而在于中世纪犹太人对法的信仰——仿佛基督徒那样——对只有法官一人所持有的不被任何感情迷惑, 确定不移的法的信仰。”观众对于执意依法行事的夏洛克的憎恨、对恣意解释法律的鲍西亚的拥护欢呼,其所折射的法律之地位,或许正应了那句名言“法律如婢女,无所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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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曾经是法律人吗?

莎翁法史

麦肯锡法官(Gavin MacKenzie)在《重审夏洛克案——莎士比亚与法律》一文中提到,莎士比亚的作品中,有着大量对于法律问题的关注和关于法律难题的知识,这使人难免猜测他是不是受过法律训练之人。共有超过20部的莎士比亚戏剧涉及了法庭场景,占其戏剧总数的2/3。除了《威尼斯商人》,比较著名的还有《一报还一报》(法律如何实现道德的要求)、《哈姆雷特》(法律如何面对复仇)、《亨利四世》(司法如何实现公正)、《奥赛罗》(如何保护个人不受诬陷)、《查里二世》、《李尔王》(任何人——包括国王在内——都不能高于法律),等等。

此外,莎士比亚的戏剧语言中还充满了对于律师来说意义非凡的话。《查理二世》中,布鲁特斯和安东尼的演讲,可以用于辩论课程和最后陈述的训练之用。崔妮娥在《驯悍记》这样描述法律人:“在法庭上,像仇敌一样狠狠的打击对方,与此同时又象朋友一样在一起吃吃喝喝。”《亨利四世》第一幕出现了这样的评论:“先辈使法律成为丑角”。《冬天的童话》里牧羊人儿子轻蔑地断言道:“让法律吹口哨去吧。”《一报还一报》中安格鲁留下了这样的惋惜之辞:“法律没有死,只是睡着了”。《哈姆雷特》对于律师的揶揄讽刺道:“为什么这个头骨不是律师的呢?他的身体、他的借口、他的案件、他的费用、他的诡计在哪里?”最为著名的,莫过于《亨利六世》里的那句布道词:“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杀死所有的律师。”

莎士比亚与法律之间有着如此多的交集,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人试图寻找他曾经是法律人的证据。甚至有人提出,从1584—1595年,也就是从莎士比亚最后一次在家乡Stratford出现到他在伦敦浮出水面,这十年被称为“丢失的时间”——他行踪不详,很可能在哪里从事过跟法律相关的工作。不过,另一种可能则是,在莎士比亚的时代,公众对于法律程序有着普遍的兴趣。因为当时很少有娱乐节目,人们发现旁观庭审是一个消磨时间的好办法。法律离普通人的生活并不遥远。用麦肯锡法官的话说:“法律是伊丽莎白戏剧的印章。”

不仅如此,莎士比亚的家族也是非常好讼的。登记于莎士比亚父亲约翰名下的诉讼案件多达67起。莎翁自己也先后作为一个土地购买人、贷款人、证人和原告参与了许多场诉讼。他很有可能在他的文学作品中编织进关于法律的经验。另外,莎士比亚确实阅读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在一个法律如此风行的时代,如果莎翁不读法律书,那反而是令人称奇的一件事。他也有律师朋友和熟人。莎翁不仅从他们那里得到了二手的法律知识,而且他的律师朋友们很可能用准确的术语武装了他。因此,即使对于“莎士比亚是不是一个法律人?”这样的问题,我们只能不情愿的回答“很可能不是”,却无碍我们从他的剧作中,读到有如法史名著般的经典记载和深刻剖析。换句话说,莎士比亚自己早已镶嵌在法律的历史之中,并且至今对法律人、法庭规则和法学研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也许他的影响是永恒的。”麦肯锡法官这样笃定地评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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