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党员纪律处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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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党组织如何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违纪党员处分问题2015-09-18 来源: 湘潭廉政网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召开支部大会,一方面是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处分的意见,另一方面是将违纪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通报,达到警示教育作用,可以说召开支部大会是违纪党员处分中的重要一环。那么如何召开支部大会以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召开支部大会的程序

讨论违纪党员处分问题的支部大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支部大会议题,报告本支部党员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列席人数、缺席人数。实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50%方可宣布开会。2介绍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和性质,组织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3、违纪党员向支部大会做检讨和申辩,本人因故不参加会议的,如本人有检讨或申辩材料的,应在会上宣读。4、组织讨论。与会党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允许其它党员为违纪党员作证和辩护,主持人或参加会议指导的人员,可以作必要的说明。5、进行表决。宣读处分决定文稿,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举手、口头和投票等方式。如采取举手表决,在表决时要做到“三举”,即同意的举手、不同意的举手和弃权的举手,切实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确保表决的有效和成功。在进行表决时,违纪党员如属有表决权的党员也要参加表决,可以投赞成或反对或弃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既要宣布同意的人数,也要宣布不同意、弃权的人数。处分决定须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并征得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6、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参加会议党员对党纪处分的意见以及党员(含违纪党员)对处分决定的不同意见,应如实写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支部大会记录上签名(如果支部书记是违纪党员,由会议主持人签名),支部有公章的应加盖公章。7、主持人作总结。结合违纪案例,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8、主持人宣布闭会。

二、相关准备工作

一是会前准备: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上级纪委关于违纪党员处理的通知和相关材料后:1、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审阅违纪党员的相关材料,学习相关党纪条规,讨论酝酿,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支委会处理意见。2、党支部指定专人起草支部大会的议程,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草拟党纪处分的决定文稿,并通知全体党员参会,包括受处分人。3党支部书记与违纪党员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同时向违纪党员说明享有的权利,听取本人对党纪处理的意见或申辩。4、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的,各党小组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5、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准备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予以指导。

二是会议过程: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处分问题,党支部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应参加,如果支部书记是违纪党员,由支部副书记主持,如果无支部副书记,上级应派人主持会议。党员因病、因事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支委可征求其对违纪党员处理的意见,在会议讨论时,将其意见在会上反馈,作好记录,但在表决时,不把他们的意见算成赞成或反对票,也不计入实际到会人数计算到会率。受处分人未参加或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党支部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党员,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一是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二是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三是正在服刑的;四是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是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外出工作(务工)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三、注意事项

1、应作好会议记录,支部大会讨论的结果应形成书面的处分决定,会议记录和处分决定材料送案卷,作为审理案件量纪时的重要参考依据。2、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应与受处分党员见面,并由受处分党员在书面决定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署意见,支部应写出说明。3、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上一级党组织。上报的材料包括:党支部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党支部大会记录等。4、如果受处分党员对处分不服,通过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支部委员会应当迅速转递给批准处分的党组织,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四、可不召开支部会议的几种特殊情况

根据(中纪发复[1996]2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不召开支部大会,但必须有书面材料说明并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不便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它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根据(中纪法函[2001]22号)文件规定,农村党支部由于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无法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的情况下,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县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实际工作中,也可对确因情况特殊难以到会的外出务工党员,经支部大会同意,并报乡镇党委批准,在计算表决结果时,不计入应到会党员人数;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原因,违纪党员在调查、审理谈话时或书面提出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纪律处分的申请,并表示愿意接受组织处理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不召开支部大会。但应就党纪处分问题书面征求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的意见。(雨湖区纪委信访审理室)

文章转载来自:爱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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