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新闻客户端编辑:阮洋
【导读】去年5月被媒体指靠“陪睡”高官赚进7亿人民币后,章子怡即委托律师发起了跨国诉讼。案件于12月17日了结后,国内各媒体多以《章子怡7亿陪睡案法院判章子怡胜诉》、《章子怡“陪睡案”官司获胜》为题作报道。
与此同时,外媒却用《章子怡与被诉媒体达成协议》等为标题,鲜有提及“获胜”一词。章子怡究竟有没有赢官司?案件的来龙去脉是怎样?
●历时19个月的跨国诽谤官司以被诉媒体道歉落幕
事件得追溯到2012年5月28日。
当日,外媒博讯新闻网发布报道,称章子怡“陪睡”、“禁出境”、“被调查”等,这也是章子怡官司被称为“陪睡门”的由来。
据人民网,博讯新闻网2012年5月重复发布报道称章子怡是一名妓女,称其与中国政府官员等有性关系,并从中获得超过1亿元的资金,而这些报道被各地媒体所转载,其中包括香港《苹果日报》。
章子怡团队随后便发布公开信及香港Haldanes律师事务所致《苹果日报》律师函。
2012年6月11日,章子怡香港律师启动诉讼状告造谣媒体苹果日报、壹周刊。同年6月15日,章子怡委托美国律师行以六个违法事项向博讯网、博讯网所属公司以及其所有者Weican Null Meng发起5项指控,其中包括诽谤、侵犯隐私、有意干预可预期经济获益、忽略性干预可预期经济获益、不合法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并要求赔偿。
也就是说,章子怡打了两个官司,除了在美国诉博讯网及其所属公司,此前还在香港起诉了香港媒体《苹果日报》及其所属公司壹传媒。后一场在1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剔除被告抗辩书,如果3周内被告未能提交或法庭不接纳其新抗辩理由,法庭届时将判被告败诉。
章子怡诉博讯网的官司在历时19个月后,最终以被告网站刊登道歉声明结束。看起来宫二小姐已大获全胜。
●但法庭文件从未显示章子怡“胜诉”
在案件宣判前的16日,微博实名认证为媒体人的“鲁国平先生”爆料,章子怡“陪睡官司”双方已悄悄和解,对此,章子怡予以否认,称:“此事我们早就有了明确的态度,也绝不会妥协。”
据新闻传播学者@展江,案件宣判后,在谷歌上最早搜到的关于章子怡诉博讯网的英文报道,是美国Scripps TV Station Group旗下网站newsnet5.com,以及是台湾“中央社”英文网站Focus Taiwan News Channel。前者报道标题是“女演员章子怡了结诽谤诉讼”;“中央社”英文报道打不开,标题是“获奖女演员赢得性丑闻诉讼”。国内媒体大多仿照后者标题跟进报道。
究竟似乎“了结”“达成协议”还是“获胜”?这是一个问题。
请看法庭文件:2013年12月12日,案件号码 CV 12-5216-JGB (PLAx) 原告律师Jason E. Mason在原告(章子怡本人)出席的情况下,被告律师在被告没有出席的情况下,向法官呈堂:一个秘密的庭外和解原则上已经达成(A confidential settlement in principle is reached)。
法庭文件显示,联邦加州中区法院的法官波纳尔(Bernal)17日宣布,章子怡一案的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但双方需要在 2014年1月31日之前,递交一份合理的合约或者一份重新开启案件的动议,否则此和解动议就会在2014年2月1日被法庭驳回。
所以,在法律意义上,章子怡是与对方和解,而不是被媒体大肆报道的“胜诉”。
●“实质恶意”原则决定了章子怡在美国几乎没可能获胜
事实上,章子怡也几乎也不可能胜诉。
对于章子怡这类公众人物来说,这都是“沙利文”的错。
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要求官员或公众人物在指控媒体报道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时必须遵循的“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该案是保障新闻自由的关键判决。
审理此案的布伦南法官阐述了真实恶意原则:“被告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
也就是说,诽谤案件的原告必须证明,所诉的报道出版者明知报道是假的,或者罔顾报道真伪。由于原告承担了极重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明一个人内心的活动较为困难,当涉及到公众人物时,此类案件极少会胜诉。
●对章子怡来说,“瘦的和解赢过肥的胜诉”
一场没打赢的官司在能在媒体上摆出一幅“凯旋归来”的样子,姜,到底还是明星的辣。从实际效果上来说,章子怡是“瘦的和解,赢过肥的胜诉”,这不代表原告“在理”,而是打了场“精明”的官司。
微博网友@破破的桥分析:“从法庭文件看,双方确实是和解了,还签了保密协议。其实起诉本身胜率就很小,对方就是明着造谣,只要证明不了对方恶意,美国法庭也很难判章子怡胜诉的。要真败诉了,中国公众就想当然地会认为她睡高官的传言成立,更难看。和解是理智的做法。”
法律上的“和解”,是指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法院主持的和解。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撤回诉讼的书面协议书。在美国,有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这是联邦法院系统最常用的帮助当事人和解的方法。
由于在美国进行的诉讼除因受法律限制(如儿童隐私等)不能公开的之外都是有完整记载的,关于章子怡官司的相关资料很容易查到。比如数据库PlainSite就记录了章子怡诉博讯网的法庭记录的完整进度。
网站显示,双方律师其实在2013年11月13日、12月5日就分别进行过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和解会谈(settlement conference)。法庭文件也显示,双方在12月12日原则上达成协议。
最关键是,通常庭外和解的协议是保密的,即是说公众不可能知道该协议的内容,例如不知道谁对谁错,甚至金钱金额。所以即便章子怡此前曾大力对媒体坚称“此事我们早就有了明确的态度,也绝不会妥协。所谓‘双方已悄悄和解’所谓‘某律师’说的话都是不实报道”,被告方也不能站出来说,“她说谎”。这,在舆论上就“占了大便宜”,赢了。
●媒体“揣着明白装糊涂”不行,被诉网站到底还是服了软
不能说章子怡作为公众人物在美国法律面前就是彻底悲剧的。
据法律工作者沈彬分析,博讯网站也试图以章子怡是公众人物,名誉权受到限制等理由来抗辩,但从目前和解的结果看,抗辩还是失败了。
这是因为在美国,“实质性恶意”不仅指明知信息为假而故意传播,也可以是“毫不顾及真假就予以传播”(published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truth or falsity),即“揣着明白装糊涂”散布明显不靠谱的爆料,一样属恶意。
在章子怡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网站有没有可靠的信息源,并依照公认的规范流程对信息进行核实,以确证网站是否存在“实质性恶意”。但是网站方面拒绝提供信息源。在美国,媒体的言论权受第一修正案保护,但最高法院也裁定过,记者保护信息来源的“守密权”,并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所以之前就有美国记者因为保护消息源而入狱的。只不过,一些州相应地制订了保护记者信息源的“庇护法”。报道章子怡“陪睡”的美国网站既然不愿意提供信息源,就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实质性恶意”,所以最后网站还是服软做了和解。
有人说,“(章子怡)现在真相未明就不了了之,重重拿起轻轻放下,转变令人匪夷所思。”其实,对高智商公众人物章子怡来说,在美国与媒体打诽谤官司,“拿得起放得下”才最明智。
(凤凰新闻客户端编辑:阮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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