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接受贫富不平等,但隐私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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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接受贫富不平等,但隐私不平等……

图片:《国家公敌》

从财富不平等到隐私不平等

Manolo,只知逐胜忽忘寒

隐私这一概念牵涉甚广,针对隐私的研究题目自然也十分多样。隐私保护的程度自然是十分重要的题目;与此同时,不同群体间享受的隐私保护是否存在差别,这一点同样值得关心。这一方向上的研究目前仍近乎空白。不过,Rosenberg 2016 年针对美国法的分析,可以视为一个不错的出发点。财富不平等与隐私不平等的各类关联,亦可为后续探讨提供广泛的空间。

原文关注两类问题:首先,合众国诉 Katz 一案中确立的“合理期待”原则,在实际应用时很难实现平等。比如,在California v. Ciraolo等一系列案件中,法庭判定通过飞行器拍摄为篱笆所包围或位于室内的事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搜查”,因而不需获取令状。这一点意味着:实践中,能够购买独立面积较大、封闭性能较好的房屋的人,因此享有更加充分的保护。

其次,伴随近年来“监控国家”兴起与相应技术的发展,合众国诉 Miller 等案件中确立的“第三方原则”,可能导致许多领域的隐私保护实质上沦为虚无[1]。原文指出:为应对政府对通讯领域的严密监控,专门的隐私保护行业正蔚然成型。新的通讯设备及其套件系统自成一体、数据传输有专门信道、存储有专门的云。然而,其价格也相当“感人”,非常人能负担。

以上两点彼此交织,导致不同财富水平的人享有的隐私保护存在相当差别——富有的人可以通过更昂贵、更精妙的设备,搭建更“牢固”的“合理期待”。如此趋势,一方面不符合根本大法的精神——起码在理想的层面,其中权利的适用不应随财富发生太多变化;另一方面,如果从富人处收集可用的证据相对而言更加困难,当地执法机关可能进一步将目光投诸穷苦人。

原文的讨论比较浅显,给出的政策建议也比较简洁——修正“第三方原则”[2]。这一点不易实践。然而,作者无疑指出了一个值得未来探究的方向:比如,后来者可以借鉴现有的实证方法,估计不同财富水平的群体在隐私期待方面的差异;在国内,针对高端人群进行隐私风险咨询及应对的企业也已经出现。尽管原文仅仅书写美国法,但这恐怕不是美国独有的问题。

最后,另一个可能期待的进路,是反向的因果关系:固然,财富不平等会导致隐私的不平等;反之,隐私的不平等是否会导致财富的不平等呢?隐私遭大规模戕害的年代尚未长久,许多后果可能尚未暴露。不过,在那些社会评价相当重要的国家或地区,当“时刻在线”“永不遗忘”社会来临时,能够更好地“藏匿”自己的个体,可能将因此享有别样的竞争优势。

[1] 值得一提的是,2018 年判决的 Carpenter 诉合众国案,部分松动了这一原则。

[2] 此处往下的内容是自己的评述,并非对原文的概括。这一话题仍需更多研究。

参考文献:Rosenberg, Michael. "The price of privacy: How access to digital privacy is slowly becoming divided by class." UCLA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20 (20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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