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刘庆东并非「无罪」,而是「没有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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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刘庆东并非「无罪」,而是「没有被起诉」

图片:视觉中国

如何看待美国检方宣布不起诉刘强东?

王瑞恩,老王力气大无穷,双手举起纸灯笼

之前写过一个回答,将此时依然相关的部分摘录出来并根据新情况做一些补充。

依然是以 Q & A 的形式,不做任何预测,仅仅是介绍未来的可能性。

如何看待刘强东疑案,美国的司法流程是怎样的?

Q:有哪些因素可能导致检方不起诉?

A:一方面是证据是否会被采纳的问题,一方面是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

正如检方在声明中提到的,他们面对着「严重的证据问题」(“profound evidentiary problems”)。有媒体将其理解为存在「证据瑕疵」,这不太准确。在国内的法言法语中,「瑕疵」一般指取证过程存在问题,而个人基于公开报道揣测,刘强东事件的主要证据难点不在于此。

检方可能面临最大的障碍,可能在于证据规则上对于「传闻」(hearsay)的排除。「传闻」的定义是:

「除声明者在庭审或者听证过程中发表的以外,用于证明所宣称事情真实情况的声明。」
「statement, other than one made by the declarant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trial or hearing, offered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有点绕,举个例子:

假设 A 的助理 B 对 C 说: 晚上来酒局吧!C 想要证明 A 的助理邀请了自己,但如果 B 无法作证,那么「晚上来酒局吧」这段话有可能被作为「传闻」而被法院排除,因为 B 是声明者,而声明者不在庭上。

所以,如果当事人对警方的陈述包含了大量引用他人言论的成分,就会带来「证据问题」。(当然,传闻规则也是有例外的,不多展开。)

其次,是合理怀疑。美国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根据澎湃新闻所引用的刘强东律师声明(刘强东律师:房间里发生的一切都是自愿,女方曾反复索要钱财),的确有几处事实可能让陪审团对于是否存在自愿而心生疑虑。(有趣的是,我并没有找到这份据称是由 Jill Brisbois 律师作出的声明的英文版,如果有朋友看到了希望能帮忙甩个链接。)

Q:不起诉等于无罪吗?

A:这个牛角尖或许值得一钻,虽然现在看来没什么区别。有罪 / 无罪是陪审团决定的,而是否起诉是检察院决定的,程序上有所不同。

理论上(注:此处无意带有偏向性,只谈理论可能)检方在未来仍有可能重新作出起诉的决定。美国法律中有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如果一个人已经被宣布无罪或者已经被定罪,那么不能就同样或相似的事实被再次起诉。

然而,美国法律并不禁止检方在起诉并撤诉之后,在不超过追诉时效的前提下,在未来重新起诉。同样,也不禁止检方再决定不起诉之后,在未来再次重启调查并起诉。

当然,这只是理论可能,就跟中国男足出线一样。

Q:接下来当事人可以怎么做?

A:明尼苏达州法律中不存在类似国内「刑事自诉」的机制,当事人在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无法自行发起刑事诉讼。

但理论上,尽管存在不起诉决定,但当事人还可以就相关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burden of proof) 会低于刑事案件。一个烂大街的例子是,辛普森案中刑事谋杀罪名没能达到定罪标准,但民事层面的过失致人死亡(wrongful death)成立。

根据 AP 报道,当事人的律师 Wil Florin 的确在考虑提起民事诉讼。(https://www.apnews.com/438b2c2eee674528a2535c65be19dc9a

另外,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可能被缺席判决,而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在程序规定期限内没有应诉,法院是可以做出缺席判决(default judgement)的。另一点不同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受第五修正案保护,可以拒绝作证。而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通过传票,强制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作证。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那么双方就不得不把事情摊开来说明白,并且需要经受对方的交叉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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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几点,是我看到大家今天上午讨论比较多的几个法律问题。如果有其它疑问,欢迎在评论区里提出,如果在我知识范围之内且具有普遍性,那么我会尽可能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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